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补充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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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补充说明一、编制目的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依据环保部关于做好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 1260号), 结合环保部京津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坚行动方案和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 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 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 案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制定应急减 排措施,制定本补充说明。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 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一)重污染
2、天气预警分级标准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 条件;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 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 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 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 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 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 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
3、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 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3)强制性减排措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所 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行,双号双日行, 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 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 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 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生产水性和溶剂型涂 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及其他化学品制造行业, 停止生产;家具制造:所有家具制
4、造行业全部停止生产。有色金属企业全部停产。造纸、印染、橡胶等其他行业实施轮流停产,降低30% 污染物排放量。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 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 除外)。已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和错峰生产的企业,减排 比例达到io%及以上时,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ni级应急响应, 减排比例达到2。%及以上时,可不执行n级应急响应,减排 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I级应急响应。四、免于停限产名单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工程,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 力度,以下企业或建设项目,可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 名单。此类企业也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5、 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提前谋划,安排合理的工 程进度、生产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 期间车辆运输、使用达标工程机械等,确保各类环保设施运 行正常、达标排放。(一)工业企业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危险废物 处置企业,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火 电企业。非采暖季,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 限值30%及以下的钢铁、水泥、铸造、化工等企业。在不通管道天然气的区域,承担居民供暖、供气及保障 下游企业基本用气安全的焦化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 大允许生产负荷。已完成VOCs治理验收合格、且安装VOCs在线监测或超 标报警装置,并与环
6、保部门联网的石化、印刷、涂装、化学 原料药等企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 任务的水泥、垃圾发电等企业,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 允许生产负荷。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的砖瓦窑、陶瓷、玻璃棉企业;以 煤粉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生产设施和产品均棚化 仓化的煤秆石砖、蒸汽砖企业;使用电作为能源的岩棉企业。使用焦化厂焦炉煤气为燃料的工业企业,可根据焦炉煤 气产生量调整生产负荷。使用电、天然气作为能源或燃料的铸造、鎏砖、胶合板 等企业,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有重要海外订单的企业,须向当地政府提供证明。停(限)产增排、不减排的企业。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由县(市
7、、区)级人民政 府或相关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二)重点建设项目对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处于建设期的重点项目,应提前谋 划,制定包括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 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停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施工设备 等内容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对于建设期无 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 目,应制定包括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车辆运输;停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施工设备等内容的重污染 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上项目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免于停工停产名单,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中,经项目所在市政府批准后,不再 实
8、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修订 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修订本部门重污 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 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二)预警启动和解除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各城 市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 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 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 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 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
9、解除预警,并提前 发布解除预警信息。(三)预警按高级别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 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 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 措施。(四)区域应急联动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 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 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环境保护部、省大气办基于区 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相关城市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 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三、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轮流生产措 施、通用减排措施和临时性减排措施等。(一)减排
10、比例总体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传输通道城市全社会二 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 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 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 1096、15%和20%以上。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 构成,可内部调整SO?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 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和VOCs 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其他地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参 照执行,适当调整各项污染物减排比例。(二)减排措施编制思路按照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采暖季采取全部错峰停产,产 能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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