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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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萧山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区 示范场)的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 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 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号)、 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浙农政发2022) 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区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 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集约化、标准化、 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家庭主要收 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萧山区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
2、登记(可自主选择注册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中的任何一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创建区 示范场。第四条区示范场的认定管理,坚持自主申报、逐级审核、 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申报认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监测管理工作一般两年开展一次。区级(含)以上示范场的认定管理情况纳入镇街乡村振 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镇街关Z审人签名:年 月日区农业农村局评审人签名:年 月日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浙农经
3、发2015) 7号)等上级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示范社) 是指在区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按照本办法 认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区示范社的认定管理,坚持自主申报、逐级审核、 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申报认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监测管理工作一般两年开展一次。区(含)以上示范社的认定管理情况纳入镇街乡村振兴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区示范社需符合以下条件:1、入社成员数高于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 合作社成员数20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2、种养(服务)经营规模和效益在区内
4、同行业中处于领 先水平。其中种植业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林下经济500亩)、 水产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生产经营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农 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全年作业面积不少于5000亩次、经 营服务收入150万元以上;蜂业、畜禽类合作社依据养殖规模 和销售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评认定。3、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 作规程,生产过程全程记录;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仪器;自觉接受农产品安全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1次。4、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执 行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有注册商标或经授
5、权使 用的品牌,且都在有效期内。5、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每年组织社员参加业务培 训不少于2次。6、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第五条申报主体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内完整准 确填写基本信息,并向属地镇街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1 .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申报表(附表1)2 .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申报(监测)评审表(附表2) 3.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简介,合作社章程。4 .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成员账户.注册(授权使用)商标复印件,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5 .近二年食用农产品抽检报告6 .联结带动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或小农户)名单(含姓名、 住址、联系电话等)7 .其他有效
6、证明材料第六条 属地镇街对申报主体及其申报材料进行逐项核 查;在申报主体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审打分;初审通过并签署 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审定。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后,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中心、 站)及专家开展评审。区示范社从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 的农民合作社中择优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认定名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1 .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2 .其他明显不符合示范性要求的情形。第三章监测管理第九条 区示范社的监测实行农民合作社自查、属地镇街 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复查的管理模式,对不符合示范标准的, 取消萧山区示
7、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第十条接受监测的区示范社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库 内动态更新基本信息。对照评审表完成自查评分,并向属地镇街提交下列监测材料一式二份:1、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申报(监测)评审表(附表2)2、上年度合作社经营情况小结3、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上年度社员分红明细或带动非成员农户名单5、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第H一条 属地镇街在区示范社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审 打分,评审得分达到80分(含)以上的监测合格。监测材料 一式一份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监测不予通过,取消萧山 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1 .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2
8、.农民合作社停止实质性生产,不具备区示范社创建条 件。3 .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因违法生产经营、严重失信等 被处理。4 .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含 设施农业用地未经同意改变用途的),违反禁止抛荒等规定。5 .未办理建设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手续而违规用地.放弃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经核查提供数据材料为虚假。6 .其他明显不符合创建条件的情形。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萧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 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定 及监测办法(萧农产(2020208号)自行失效。附表1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申报表一、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单位:万元
9、、个、亩、羽、头等)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地址理事长联系电话(手机)成立时间成员数/其中农 民成员数/生产(服务) 经营规模主营农产品产品获得 何种认证注册评使用) 商标名称二、农民合作社运行情况(单位:万元、次、个、)统一为成员采购农业投 入品总值/比例是否执行食用农产品合 格证制度对接超市、社区、学校销 售/销售额/线上销售/销售额/带动非成员农户上年度成员培训 人次数(人次)是否纳入省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库系统是否按时完成合作社 年报公示三、农民合作社绩效情况(单位:万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绩效评价等级上年度生产 经营(服务)收入上年度盈余盈余返还总额按交易额(量)返利按股金分红/ 同比增幅/镇
10、(街)意见镇(街)(公章)年 月 日附表2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申报(监测)评审表镇街 农民合作社评定标准分值祚自分 K口社评镇街 评分区局 评分有规范的章程(3分);社员20个以上(3分);农民成员占比80%以上(3 分);每年按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3分)12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健全、职责明确、活动正常(2分);社 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2分),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以上(3分), 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2分)9会计资料档案规范、完整(2分);有银行结算账户(1分);设立成员账户 (2分);每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分);年财务状况公开2次以上(2分)9有
11、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分);有相应的生产、收购、储存、加工等设 施设备(3分);有基地面积(种植业1000亩以上、水产养殖业500亩以 ) (4分)其中核心基地不少于200亩(3分);生产(服务)经营收入 300万元以上(5分)18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4分);执行农产品合格证 制度(2分);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之一(3分);有效期内 的注册商标或经授权使用的品牌(3分)12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3分);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 抽检每年不少于1次(3分)6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2分);有生产过程记录(4分);统一采购和使用 农业投入品比例在60%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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