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范文20篇.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范文20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范文20篇.docx(6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1篇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 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 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 车等。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
2、所属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 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 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 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 管理信息。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 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二、办公用品使用对象:各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能和
3、业务部门员工, 具体由各公司核定。三、申购和采购:办公用品常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消耗情况进行申购 备领,控制品和特批品由使用部门(人)提出申购,控制品经各公司总经理批准, 特批品经董事长批准;批准后的申购单交采购中心执行购买。未填写申购 单及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四、管理和发放:1、办公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按公司核定的费用 标准向使用人发放。2、采购人员应将所采购的物品交保管人办理登记入库手续,保管人根据采 购价格核定物品单价,计入领用部门(人)费用,并在每月终填报办公用品使 用情况汇总表。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领取办公用品。五、各部门费用核定及有关规定:1、各
4、公司各部门应按总部核定的办公用品费用定额标准严格把好申购和领 用关。保管人不得超标发放办公用品,确因工作需要超标领用的,应经分管领 导同意。2、核定的费用实行增人增费、减人减费,各部门增人或减人,其费用由人 事行政部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3、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增加费用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特批,并报请总部增加该项费用。4、办公用品使用实行月统计年结算,截止时间为每月终和年终12月31日。 由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报表,财务部审核。费用超支在超支人年终奖金中扣除, 节约费用计入下年度使用。5、各公司可根据总部下达的办公用品定额自主确定各部门及各使用人的办 公用品使用标准
5、。六、其它规定:1、各部门要控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现象。水笔芯、圆珠笔芯、 胶水、墨水、涂改液、计算器等办公用品重新领用时应以旧换新。2、凡调出或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时,应将所领用的办公用品 (一次性消耗品除外)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3、办公设备的耗材及维修费用。1)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耗材及维修费用,总部另 定定额标准。属多个公司共用的,按集团总部规定的标准进行分摊;属各部门或 个人保管使用的,计入所在公司定额费用。2)耗材包括:打印、复印纸,激光打印机碳粉、硒鼓,针式打印机色带, 喷墨打印机墨盒(水),复印机碳粉,传真纸,
6、鼠标,键盘等;其申购由设备使用 部门(人)负责,并经总经理批准,属多个公司共用的,由指定管理公司的人事 行政部门负责申购。3)办公设备的报修参照耗材申购程序办理。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4篇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 吗?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 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 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 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
7、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 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 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 了外汇违法活动。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 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 策也在朝着不断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调整改革。目前来看,1995年发布的保 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或与其他管理部 门的政策不配套。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又 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8、新办法主要贯穿了两点指导思想:一是外汇管理政策要与海关、财政、 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 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保税区功能、有利于保 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问:这次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 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 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 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保税区内企
9、业在外汇 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 动,都必须出示登记证。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外汇局对保税 区内企业实施统一跟踪监管,也便于银行辨别保税区企业的身份。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 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 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 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 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 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第三,放
10、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 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 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 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 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 项目外汇帐户。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范文范文第5篇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 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
11、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 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 车等。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 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 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
12、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 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 管理信息。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 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 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 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
13、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 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八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第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
14、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 定进行审查。第十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 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 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
15、只能租赁 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 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 承租人随车携带。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租赁
16、合同。合同内容 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 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第十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 下列资料:(一)个人承租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 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 书。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承租人的相关信 息。汽车租赁
17、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第十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 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二)沿途揽租;(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 赁车辆;(四)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二)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三)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四)已安
18、装车辆定位装置;(五)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六)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二)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四)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五)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的,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 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
19、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 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 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二)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 不改正的;(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重庆
20、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15日内 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处理并回复。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 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的;第五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
21、化经营。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 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 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 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八条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四
2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第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 话的;(三)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 据信息的;(五)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 (不含9座)载客汽车
23、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 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与承租人 签订租赁合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相关资料的;(二)未按照要求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的。第二十七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违法行为已有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办公用品 使用 管理办法 范文 20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