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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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1、谢某诉甲银行、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12、周某诉某银行股份上海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案3、A银行与甲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案,94、李某诉外资甲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35、严某诉甲期货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8 6、袁某、王某诉甲财产保险股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7、甲保险公司诉朱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C24J8、某卫生效劳队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匚2719、甲典当行与艾某典当合同纠纷上诉案C32J10、甲公司诉顾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35A银行与甲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案【裁判要旨】信用证载明适用法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以下
2、简 称UCP600,故UCP600中的规定对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依据UCP600确立的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证相符原则, 信用证法律关系独立于根底合同关系。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了符 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除非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定情形,开证行就必需 对外付款。在司法实践中,假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 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议付行善意地进展了议付,即使存 在信用证欺诈,开证行仍应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根本案情】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8月6日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代理进口托付协议书13份,商定:乙公司托付甲公司从丙公司 处进口椰子油总计741吨,乙
3、公司必需在甲公司对外付款前十日内将 全部货款支付给甲公司。依据商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 13份购 销合同,并分别向A银行及B银行申请开立了 13份远期不行撤销信 用证,而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支付了信用证金额20%的开证保证金人 民币1,757,600元。为保证甲公司能按时收回垫付的货款,甲、乙、 丙公司又共同签订了 13份付款承诺书,商定:假设上述信用证已 被承兑,则该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即为丙公司全部;假设乙公司违反 代理进口托付协议书中任何一期货款的支付义务,则丙公司应担 当还款责任,且甲公司有权就已申请开具的全部信用证,经司法程序要 求信用证的开证行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与此同时,开证行
4、的 支付责任即被免除。上述协议签订后,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 13份 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甲公司亦将代理进口的系争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2023年9月11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称:因公司患病特别状况,无 法支付甲公司上述货款,故恳求甲公司直接通知开证行终止支付信用 证项下款项。本案系争13份信用证中,由A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共7份,由B 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共6份。上述信用证均为见单后90日付款的远期 不行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到期日在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1月 12日期间,信用证均载明可由任何银行议付,信用证适用法律为 UCP600o上述信用证到期日前,在征得甲公司同意后,A银行及B银 行就上述信
5、用证项下的汇票进展了承兑,且该13份信用证均已分别 由菲律宾三家银行议付。其中A银行开具的编号为121LC0802023美 元60, 800的信用证由菲律宾首都银行议付,在菲律宾首都银行议 付前,其要求丙公司供给了价值350万菲律宾比索的财产作为抵押担 保。菲律宾首都银行议付后,因其要求A银行付款未果,遂处箔了丙 公司供给的上述抵押财产,获得菲律宾比索2, 901,157,并以此清偿 了编号为121LC0802023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款项美元51,680。另查明,扣除121LC0802023号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美元51,680,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 926, 037. 74元
6、。又查明, 菲律宾首都银行通过SWIFT加押电文致函A银行,称将保存对 121LC0802023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的追索权。甲公司因要求乙公司支付款项遭拒,遂诉请法院判令:终止支付 系争13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或者判令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款人民 币870万元。【裁判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5号终10 审民事判决: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人民币 5, 270, 884. 92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余诉讼恳求。【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UCP600所确立的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 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需对 外付款,除非存
7、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定情形。本案中,丙公司已按约向 甲公司交付了根底合同交易项下的货物,并不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 形。付款承诺书系根底合同交易关系中,甲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 三方之间的承诺,对A银行并无约束力,与本案所涉信用证法律关系 亦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甲公司可以付款承诺书为依据,要求乙公 司和丙公司担当相应的责任,但以此要求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 明显依据缺乏。本案中,经甲公司同意,A银行对121LC0802023信用证项下的 票据已作了承兑,菲律宾首都银行对此也作了议付。依据UCP600的 相关规定,菲律宾首都银行作为议付行对系争信用证享有独立的权 利,A银行作为开证行承兑系争信用证后,对
8、于议付行菲律宾首都银 行负有独立的第一性的支付义务,与开证申请人无涉。菲律宾首都银 行是否处辂丙公司供给的抵押财产,系菲律宾首都银行与受益人丙公 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其要求A银行担当付款责任,且菲律宾 首都银行从未放弃对121LC0802023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的追索权。另,甲公司、丙公司在付款承诺书中明确规定,假设乙公司 未按代理进口托付协议书的商定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则丙公司应 担当还款责任,该商定符合我国担保法中关于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特 征。现乙公司未能按约于信用证到期日前支付货款,显已构成违约, 故甲公司要求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的丙公司担当还款义务于法有据。11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甲
9、公司恳求终止支付13份信用证项下款 项的诉讼恳求,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担当还款责任的诉讼恳求。【裁判意义】本案中,系争信用证载明适用UCP600,该商定既符合当事人真 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 用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 规定其次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 商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商定。对信用证法律关 系的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据UCP600确立的信用证独立抽象性 原则,信用证法律关系既独立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开证申请合 同关系,也独立于信用证开具所依据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10、之间的根底 交易合同关系及其他合同关系。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 证规定的单据,除非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法定情形,开证行就必需对外 付款。而且,假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 善意地作出了承兑、议付行善意地进展了议付,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 法院也不能裁定中止或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本案中,丙公 司已按约向甲公司交付了根底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不存在信用证欺 诈的情形,且开证行已对外善意承兑,故不符合UCP600所规定的信 用证止付的情形。12李某诉外资甲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商业银行和客户基于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 合同中商定收取账户治理
11、费,该商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结合具体语境、合同目的、 交易习惯和履行状况等因素,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本案情】原告李某于2023年7月向被告外资甲银行申请个人消费信用贷 款,贷款申请表所附贷款条款载明:借款人应每月按贷款本金的 0. 49%向银行支付账户治理费,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等。同 时,原告李某在贷款章程及条款第5. 2条“按贷款本金的0.49% 向银行支付账户治理费”处重点划线且签名署期予以确认。同月,被 告甲银行向原告李某寄送放款通知书,明确实际贷款金额为27500 元,贷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为7.7%,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
12、户 治理费为1374. 91元等。此后,原告李某每月均按该通知的还款金 额归还相应款项。2023年6月,原告李某欲提前还贷时,对账户治 理费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账户治理费的基数应是每期贷款剩余 本金,而非全部贷款本金,被告甲银行关于账户治理费的计算方式不当, 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双方交涉无果,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甲银行 退还多收的账户治理费及利息,调整后期治理费,并公开赔礼赔礼。【裁判结果】13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浦民 二(商)初字第6030号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恳求。判决后,原 告李某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 2023沪一
13、中民六(商)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裁判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通过签署贷款申请表向被告外资 甲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被告经审核后向原告寄送放款通知书,原 被告之间通过要约、承诺方式订立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是原、被 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合法有效,原、被告 均应当遵守。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告收取原告贷款账户治理费 的计算方式应如何确定。对此,原告认为应当以每月归还本息后的贷款本金余额作为基数 乘以0.49%进展计算;而被告则认为应当以原告全部贷款本金作为基数乘以0.49%进展计算。法院认为,数乘以0.49%进展计算。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考量以下U
14、!方面因素予以认定:其一,被告作为吸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商 业银行,在本案系争的无担保贷款业务中收取账户治理费系被告自主的 市场化商业行为,且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商业银行收取该类贷款 账户治理费作出制止性规定,同时,被告也已经通过重点划线并要求 原告署名确认的方式,明确告知了原告需收取该项账户治理费,原告 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收取原告的贷款账户治理费具有法律和 合同两方面的正值性依据。其二,贝妒治理费是商业银行用于供给相关的账户治理效劳,如 承受账户信息询问、提示还款、账户维护等各项效劳的费用,该效劳14工程不因贷款余额削减而可以局部或者全部免除,只要借款人全部贷
15、款尚未还清,银行的账户治理效劳必需同样供给,因此账户治理费不同 于利息,并非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进展计算,而是由商业银行依据各 自不同具体经济本钱,通过特定的计算方式核定得出,并由借贷双方 的借款合同商定。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在原告每月分期还款时,依据 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收取账户治理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类商业 银行的业务惯例,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商定。其三,原告认为,贷款申请表第5.1条中的,贷款本金应作, 贷款本金余额理解,并且是随着每月还款渐渐削减的变量,为此供 给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治理方法实施细则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治理方法实施细则仅适 用于
16、上海市公积金贷款业务。该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是对按月 等额本息还款方法的解释,该条规定中的,贷款本金实际上的文义也 是与全部贷款本金相全都,因此该实施细则既不适用于本案系争 贷款账户治理费的情形,也无法证明原告提出的账户治理费应以贷款 本金余额为基数进展计算之主见。U!, J , ,,八 14 V,Z J ,丁 /I、J I) IJ I M 、II I,当原、被告对系争账户治理费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当作不利于格 式合同供给方即被告的解释。对此法院认为,第一,从文义上看, ,贷款本金和,贷款余额是以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使用,在原告填写的 贷款申请表上被告已经特别提示且原告亦签字确认,按贷款本金
17、的0. 49晌银行支付账户治理费,双方并未商定按,贷款余额计算支付 治理费。原告将,贷款本金理解为,贷款余额即剩余贷款本金明显不 合文义。其次,被告嗣后寄送给原告的放款通知书明确载明,每 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治理费CNY1374.9r,即已15 经告知原告其每月的固定还款金额为1374.91元。由于原告系承受每 月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每月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总额是固定不变的, 故每月分期还款金额扣除每月应当归还固定本息后得出的每月账户 治理费亦应是固定的数额。因此,依据放款通知书反映的内容来 看,在被揭露放贷款时,原告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收取账户治理费 时是以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进展计算的。第三,
18、在被告放贷后近一年, 原告每月依约支付了固定的欠款本息和账户治理费而未提出过异议,据 此亦可推定原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是依据全部贷款本金收取账户 治理费的。由此可见,原告在签订和履行本案系争贷款合同过程中,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是按定额收取账户治理费的,且原告亦已依约履行, 故对原告之诉称,法院不予承受。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及被上诉人甲银行对贷款合同的合 法性均不持异议,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依约收取账户治理费也无异议, 法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称由于贷款本金在本案中可能消灭两种解释, 因此应作出不利于被上诉人一方的解释。法院认为,首先,依据借款 合同商定,贝妒治理费并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该合同5
19、. 2条明确商 定借款人应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 49%向银行支付账户治理费,从该商 定看无法得出两种以上的计算方法。其次,上诉人签字确认,并对以 贷款本金计收账户治理费也明知其向银行即被上诉人贷款的本金是 27,500元。第三,上诉人将贷款本金与贷款余额加以等同,属概念 生疏错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难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裁判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外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商定条款含义理解的案 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本案系争的账户治理费并不在实行政府指导16 价的工程之列,所涉的个人消费信贷,其对象主要是白领人土,不属 于关系宽阔群众切身利益的公
20、用事业、公益性效劳工程,所以商业银 行可以与贷款人自行协商商定是否收取账户治理费以及收取多少数 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账户治理费的收缴及计算标准 作了明确商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商业银行收取账户治 理费的前提是银行供给了相应的账户治理效劳,发生了必要的账户治 理本钱,如定期或依商定供给账户往来明细;接收账户询问、定期向 客户投寄还款提示单等。此种治理不因贷款余额削减而免除,只要借 款人全部贷款尚未还清,银行的账户治理效劳必需同样供给,因此银 行以贷款总额而非贷款余额为基数计算账户治理费具有确定依据。固然,随着
21、金融效劳的日益群众化,商业银行只有进一步改进自 身的效劳质量和效率,通过供给优质的效劳才能在猛烈的市场竞争中 保持自身优势,赢取社会公众的认同。17严某诉甲期货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裁判要旨】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商定在客户账户的风险率超标时进展盘中 强行平仓。但实施盘中强行平仓涉及到客户的切身利益,故期货公司 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客户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得通过合同格式条款 商定的形式预先排解,否则该条款无效。【根本案情】原告严某与被告甲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商定原告托 付甲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关于风险把握,双方商定,甲期货公司 以客户风险率及交易所风险率来把握交易风险,当原告客户风险率2
22、100%时,原告不得开仓和提取保证金,甲期货公司将准时依据合同商定 方式向原揭露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原告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 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客户风险率100%,否则,甲期货公司有权在 事先未通知的状况下,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对原告持仓进展局部或全 部平仓处理;合同第五十条商定:由于市场行情急剧变化,导致原告 资金账户的交易所风险率与00%时,甲期货公司有权在不通知原告的状 况下,随时对原告资金账户内的持仓进展局部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原告 担当由此产生的后果。2023年11月26日,原告当日持仓Y1009合 约多单7手,均价为7, 867. 71元。2023年11月27日下午,因Y1009
23、 合约行情发生急剧变化,导致原告持仓的客户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 均超过100%,甲期货公司的风控人员先后五次致电原告,要求原告 自行减仓或追加保证金,并告知原告,假设跌停前未入金,甲期货公 司将马上予以平仓。闭市前,甲期货公司在再次致电原告并询18谢某诉甲银行、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银行与特约商户联合进展信用卡业务创时,应当重视对金融消费者 权益的保护。持卡人领卡时与发卡行商定凭密码消费的,持卡人以信用 卡担保交易时,银行与特约商户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状况下进展,无 密扣款,侵害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担当赔偿责任。同时,在损失的认 定上,基于损益相抵原则、信用卡支付法律关系与根底关
24、系的关联性及 诉讼经济原则,可将权益受侵害者客观受益的局部在全部损失中予以扣 减。【根本案情】谢某与甲银行签有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申领了卡号为 42703XXXXXXXXXXX的贷记卡一张。在申请表申请要求中的,消费密 码选择一栏中,谢某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限额0元含以上 使用密码2023年8月14日16时35分许,谢某通过乙公司客 服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入住时间为2023年 8月17日至8月18日,房费为人民币2, 013元一间含早餐,合 计人民币6. 039元,支付方式为前台现付,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 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订单号为:75491XXX。乙公司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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