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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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照平等自愿、磋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
2、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A)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 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契约,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 月的薪水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除足额支付 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 支付劳动者本人1个月薪水的赔偿金。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 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薪水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月薪
4、水标准,应当为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薪水;实际履行合同期限不满12个月的,按照 实际履行期限的月平均薪水计算。劳动者月平均薪水低于本地职工最低薪水标准的,按本 地最低薪水标准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 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元 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
5、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 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给原 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 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6、、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 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 作。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
7、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 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和履行劳动合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 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配合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劳动合同应
8、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 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 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证号码,并具备以下内容的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9、A)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 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 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磋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 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 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 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水
10、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契约中 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契约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 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约定的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 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
11、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照公 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 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无效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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