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拉古报请减刑建议书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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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养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3)葬监减字第4号罪犯吴拉古,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 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现在四川省葬窝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犯寻衅滋事 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 个月,于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 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 川3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拉古及
2、同案被告人不 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 (2020)川刑终31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吴拉古的定罪量刑; 核准以吴拉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 年考核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于2020 年11月12日送入我狱执行刑罚。罪犯吴拉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已经届满,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无故意犯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 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拉古被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
3、财产未 履行,其在狱内月均消费为H9. 52元,账户余额1910. 51元。本 次考核期内,罪犯吴拉古共计获得3个物质奖励。综上所述,罪犯吴拉古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无故 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 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拉古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养窝监狱2023年1月28日附:罪犯吴拉古减刑材料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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