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6页).docx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6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6页).docx(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I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 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 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 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 共同遵守。2遵循的原则2. 1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 有可行性。2.2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2.3 要坚
2、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2.4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2.5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3劳动合同的订立3.1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 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2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 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3.3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 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4 劳动合
3、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 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5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部分条 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附件。(二)员工因私出境探亲或旅游超过三个月的,应提供本人 的因私出境个人保证书,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境手 续。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为:最
4、短一年,最长 五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劳 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签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 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试用期不超过六 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 工作的;(二)在公司担任事业部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且连续任职满五 年的员工;(三)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在本公 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第十一条 凡不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5、员工,只能与公司签 订有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出资招(接)收,并 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的员工,其与公司签订或 续订劳动合同的连续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服务期。由于员工违反 劳动合同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非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 由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述员工应按规定偿还公司支 付的培训(进修)或招(接)收费用。上述员工的服务期在有关 协议中具体约定。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 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6、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相关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 同。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将在公司依据国 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 制度中具体规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员工被处以 辞退、除名或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的。第十八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 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员工。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实施 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8、)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法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 工作未满三年的。第二十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公司。员工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或因其他问题正在审查处理 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的;(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 件的;(四)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9、。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的。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30日将终 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经协商办理终止 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第二十四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工 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 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 求仲裁的,
10、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劳动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员工因病医疗的有关规定:(一)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 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 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 满。连续病休的,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认定 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 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
11、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在公司工 作年限五年以下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含本数,下同)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 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十 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二十四个月。(四)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含本数,下 同)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 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五)员
12、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 遇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需要继续 治疗的员工,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 有效认定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 期。(六)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公司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 动关系,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七)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治疗的疾病,医疗
13、期满由公司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 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医疗期间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病假 请假手续并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员工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 家、北京市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员工退休由公司按国家和北 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六章 经济补偿和赔偿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以及拒不按劳动合 同规定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支付员工工资报
14、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二)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 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 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 水平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一)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 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公司上年月人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 偿金:
15、(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饬,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 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高于公司上年月人均工资的,按其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 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百 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三条 支
16、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 合同的,公司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 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 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 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第三十五条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 由于公司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 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和公司的有 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员工损失。第三十六条
17、 公司出资培训(进修)或招(接)收的员工服 务期未满,由于员工违反本合同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非因公 司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由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其 未满服务期的月数按公司为其所出资金总额的整个服务期月均数 额标准,向公司一次偿付出资培训(进修)或招(接)收费用。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按下列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一)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合同未履行月数每月 100元标准累计计算;(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距法定退休年龄未满十 年按未履行月数每月100元标准累计计算;超过十年的,按十年 计算。第三十八条 由于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或劳动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企业 劳动合同 管理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