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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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建规(2022) 2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园区管理局,各有 关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2号),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 要,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 理实施细
2、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活动,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提升 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 发展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算。对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工程资料、文件签章 认可。联合体成员单位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联合体协议中规
3、定的责任义务,接受 联合体牵头单位管理,服从总体工作安排,负责完成各自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并承担相应责任,配合协助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管理、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实施及相关质量安全 信息系统操作由施工方具体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包含提供监理服务的全过程工程 咨询单位,下同)应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质量、施工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 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 任。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采购、施工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 的
4、,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设计优化和合理化建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方案设计或初步 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工程总承包 单位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 议,经建设单位认可指示变更的,双方应对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进行分享,并 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第二十八条(合同信息归集)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托海南省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归集。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当及时完成分包合同信息归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
5、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按规定分标段、分阶段申 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如实填报工程总承包单位和设计、施工等单 位以及相应负责人员信息。参建单位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规定进行 变更。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 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的勘 察、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 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
6、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 (业绩认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完成合同信息归集并竣工 验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入相关参建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和相关勘察(如 有)、设计、施工等业绩。其中,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 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联合体成员单 位按其完成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 实际,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标准体系,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建立与工 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
7、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检查承发包情况、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落实情况及关键 岗位人员配备履职等情况,推动工程总承包健康有序发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项目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政府 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项目估算及概算的编制 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监督工作,按 照各自职责对项目估算和概算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解释部门)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海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
8、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 用本细则。U!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 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勘察、设计、采购、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阶段 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 施方式。(实施要求)工程总承包作为先进的组织实施方式,与装配式生产方式相适应,是推动绿色建筑
9、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 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相关参建各方应践行绿色发 展理念,落实标准化设计、装配式建造要求,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统筹协调, 实现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第五条 (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 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 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重点园区的发展改革部 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
10、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 责。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的应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设计施工融 合要求高,以及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若完全以施工 图为基础进行计量计价,项目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下列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含本数)或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 米(含本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二)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房 屋建筑项目;(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市 政工程项目;(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 大的项
11、目。第七条 (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 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 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 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 项目发包。第八条 (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第七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 项目的内容、范
12、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装配率、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垃圾处理、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碳排放强度)、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要求等;(四)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 等;(五)满足法律、法规及本省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 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 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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