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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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2012年4月20日粤水农电(2012) 17号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小水电定期检验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 行,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按水电等相关行 业标准开展标准化建设或未在标准化建设有效期内的装机容量 5OMW及以下水电工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统一管理工作。电力行业按照其行业标 准进行规范管理的水电站应将检验结论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按检 验结论分为A、B、C、
2、D四类,其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广东省 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确定。第五条小水电站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报首次检验,以后 按下列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一)A类小水电站每五年接受一次检验;(二)B类小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检验;(三)C类小水电站每年接受一次检验。第六条小水电站定期检验实行分级管理:(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水电站定 期检验工作;负责审定新建单站装机550MW或工程等别达到 大中型的小水电站的首次定期检验;负责对市、县审定的小水电 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检验 以外的单站装机550MW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负责对县审定
3、 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单站装机 5MW以下的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第七条 小水电站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东 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要求,自行或委托 水利行业设计(或咨询)机构提出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第八条小水电站检验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自检验年度的汛期开始日计起,有效期 满前小水电站应当办理定期检验申报手续。第九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工建筑物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二)机、电设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三)金属结构安全
4、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四)压力容器、消防设施、起重设备等有关特种设备的检 测报告;(五)通信设备状况;(六)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七)安全生产与管理评价,小水电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 况;(A)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九)责任人落实情况。第十条 小水电站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定期检 验申报材料:(一)定期检验申请表;(二)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提供资料不全的,检验机关应当责令其 补充相关材料;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 审定。第十二条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小水电站,应当首先进行 综合评价,并提交
5、综合评价报告。(二)小水电站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填写小水电站定期 检验申请表,并按照第十条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 出审定检验结论,并录入省级信息管理平台。检验结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小水电站。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结果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 总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结果被审定为C类的小水电站,应限 期进行整改,并须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 进行安全分类定级,年检时限按新的电站类别执行。第十五条 定期检验结果被审定为D类的小水电站,按照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逾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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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水电站 定期 检验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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