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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评审) 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评标专家管理及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 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指导、资源共享、使用规 范的原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建设的市级综合性专家库。第五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
2、置,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征集本地 评标专家,建立专家库及其电子管理系统,制定专家库及评 标专家管理配套制度,组织实施评标专家的资格复验与确认, 行为情形的。(四)不称职:在一个考评周期内,达2次以上一般不 良行为或有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形。第三十七条 专家考评为基本称职的评标专家,将被 暂停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使用3个月;专家考评为不称 职的评标专家,属较重不良行为的,将被暂停在综合评标专 家库中抽取使用12个月;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永久停止 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使用。评标专家因违法违规被禁止 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的,将在
3、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被暂停相 同期限的抽取使用。评标专家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被暂停抽 取使用期满后自动恢复。第三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优秀的评标专家,可作为资深专家参与招标投标咨询、论证、鉴定工作。第三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市场主体、评标专家等,应积极配合专家考评工作。第七章 专家的清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将被清退:(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上的;(二)因本人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综合评标 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三)因本人能力问题,不能适应电子评标业务需求,经培训考试不合格,不能胜任评标业务的;(四)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的;(五)被
4、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六)被取消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七)丧失和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专家清退程序:每年三月底前,由局交易管理科完成专家清退出库。属 于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三)项所列情形的专家,由 局交易管理科直接清退出库;属于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 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专家,向局交易管理科提交由专家本 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清退出库;属于本 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六)、(七)项所列情形的,局 交易管理科将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评标专家处罚决定书或 相关书面处理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局领导审批后清退出 库。
5、清退信息通过电话通知清退人员。对清退有异议的,由 评标专家本人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市政务服 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核实后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进行纠 正。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准入 与退出、权利与义务、抽取使用、考评、培训等,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的劳务费发 放,按照关于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及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招标投标 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
6、,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对参与评标活 动的评标专家进行考评,监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 抽取使用。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受托实施 评标专家的现场考评、做好评标专家抽取使用服务等。本办 法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 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 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 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第八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通过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电子管理系统”进行,专家抽取 通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抽取终端”进行。第三章 专家的准入第九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
7、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具有相关专业的执 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 工作;(五)能熟练使用电脑辅助工具进行评标。(六)能够保证正常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基本时间安排。(七)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综合评标专家 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纪律处分的;(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被人民法院
8、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五)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申报可通过个人申请或 单位推荐方式进行。单位推荐的,应当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第十二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程序:(一)申请人或单位推荐人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 载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一),并如实填 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一式两份送所在工作单位或行业组织 审核(退休专家交原工作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 或行业组织印章。(二)申请人须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 .市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2 . 1
9、寸彩色免冠照2张;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 .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 .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 .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 .申请人签名的评标专家事前信用承诺书(附件二)第十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审查入库程序: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局交易管理科组织资格初审、局业 务会议复审后入库,评标专家入库信息在入库后十日内电话 通知本人。第十四条 同一专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库, 由局交易管理科征求专家本人意愿后择一录入,相关情况须 书面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由局交易管理科 组织建立专家档案,专家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 市档案管理的有关
10、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自取得综合 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后,积极参与专家培训。局交易管 理科制定培训计划,并做好专家培训记录。专家培训记录作 为专家考评的依据。第四章专家的履职要求第十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依法享有专家权利、承担专家义务。第十八条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定:(一)依法主动回避;(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评审职责,依法独立评标、 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供应商,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 露评标、评审的情况;(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11、、检查, 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专家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并确认参加的,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参加评标。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评标时,应当遵守评标现场对专 家的身份验证、通讯工具存放等工作规定,否则,不允许进 入现场评标。第二十一条 综合专家库在库评标专家的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职称等信息变动时,应向局交易管理科提交变更 申请。变更申请由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人事托管单位和职称 评定部门出具(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 件及复印件。第五章 专家的抽取第二十二条 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的公 共资源交易项目,其评标活动所需专家,须从综合评标专家
12、 库中抽取。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均采用电脑随机抽取、系统语 音自动通知进行,抽取过程全程保密。如因停电、网络故障、 电子设备故障等因素导致无法抽取时,可在短时间内解除故 障的(不超过1小时),可延缓抽取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 始抽取;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个小时),招 标人应当配合交易中心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 待故障解除后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综合 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无法满足评标需求或招标人有特殊 评标要求需抽取异地评标专家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远程 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第二十五条 抽取综合评标专家库评
13、标专家的,应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由申请人向交易中心递交加盖公章的评 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评标专家抽取委托书、招标人 评委资格条件备案表(如有招标人代表参与),以及开 标一览表、保证金一览表,由交易中心确认申请人提 交的所需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专家使用需求填写 完整,并由局执法监督科核实,开始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第二十六条如在库专家专业及数量不能满足抽取使用需求时,可以由招标人决定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第二十七条 专家抽取完毕,抽取终端打印专家名单 密封件一份。专家名单密封件放评标室,待全体专家到齐后, 由专家推选的组长开启,核对专家身份。第二十八条 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
14、构应在评标24小时前到交易中心提出评标专家抽 取申请,申请需递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评标专家 抽取委托书、招标人评委资格条件备案表(如果招标 人代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联系函, 交易中心确认资料齐全,并经局执法监督科核实后,由市交 易中心向省交易中心提交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受理,省交易中 心确认后进行抽取。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派代表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 应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熟悉招标项目,具有 满足需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及资格。第三十条 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名单确 定后,因确认同意评标的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及时到场,或因 故不能完成评标,或需要回避时,可以从综合评标专家
15、库中 补抽专家。第六章专家的考评第三十一条按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考评表)和综合评标(评 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附件4,以下简称评 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对综合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施考评, 考评内容包括现场考评、标后考评、培训情况考评三个部分。 评标专家考评为“一专家一标一评”。第三十二条 现场考评由局交易管理科、执法监督科 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实施。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 被记录有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所列行为的,由考评人 员于评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附件5,以下简称评标专 家现场考评表),完成对评标
16、专家的现场考评。经考评人 员签字的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交局交易管理科存档。第三十三条 标后考评是在评标结束后,在处理投诉、 查办案件、执法检查以及省、市两级综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 的评估活动中,评标专家被认定有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 所列行为的,由局交易管理科于取得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 标后考评表(附件6,简称评标专家标后考评表)完 成对评标专家的标后考评。标后考评人员签字的评标专家 标后考评表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市政务服务和大数 据管理局不定期组织开展标后评估,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原件存入专家档案。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为:
1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监管机构出具的行 政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文书。第三十四条 培训及考试情况由局交易管理科考评 记录,无正当理由一次未参与集中培训且考试不合格的评标 专家记1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与集中 培训的评标专家记1次较重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 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履职行为,分为 优异表现、一般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四 类,认定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附 件4)执行。在一次评标(评审)中,对同一专家的各履职 行为,逐一考核和记分。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参照省局违法违 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标准记分,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 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第三十六条 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评周期为一 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标专家年度考评结果 进入专家档案存档。一个考评周期内,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 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评定标准如下:(一)优秀:没有不良行为情形,表现优异的。(二)称职:不属于本条第(一)、(三)、(四)项 所列情形的。(三)基本称职:在一个考评周期内,达2次一般不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