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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东省法律 法规目录 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汇总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报价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 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情况下,能够按照公平、公正与 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假如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二)谈判顺序。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 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 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 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
2、应商应 当对谈判的承诺与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 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根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与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 原始记录与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审报告要紧内容包含:1、资格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与地点;2、购买谈判文件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与谈判小构成员名单;3、谈判方法与成交标准;4、谈判或者评定情况及说明,包含成交与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3、;5、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 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章 单一来源采购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不可预见的紧 急情况与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 购方式。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本办法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务必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
4、原供应商处添 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与市场价 格。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与专家论证等文件审批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 信息公布指定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疑义方可批准。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成立采购小组;(二)开展谈判;(三)确定成交事项。第三十条 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专家人数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一条 采购小组应当与供应商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
5、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 量与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书面 通知供应商。第三十二条 成交事项确定后5日内,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 案。采购报告要紧内容包含:(-)采购小组人员构成;(二)谈判过程记录;(三)谈判结果简述;(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采购项目属从原中标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 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原 则上不得超过1年。第四章询价采购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
6、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 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者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能够依照本办法使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 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者询价函;(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三)发出询价采购文件并同意供应商报价;(四)成立询价小组;(五)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三十七条使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者询价函,内容通常包含 采购项目的技
7、术与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第三十八条使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很多于3 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者询价函。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者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第三十九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规则:(-)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换,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或者询价函所列出的 全部技术、商务要求做出承诺;(三)询价采购文件或者询价函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 价的供应商。第四十条 询价小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
8、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如有疑问, 能够书面形式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但供应商对质询的答复不得涉及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变 更。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与服务相等且 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 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四十一条 询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询价采购报 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询价采购报告要紧内容包含:(一)询价小组人员构成;
9、(二)询价采购文件或者询价函;(三)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情况简述;(四)供应商报价记录与评审情况说明;(五)评审报告(包含询价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与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等);(六)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采购合同第四十二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 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与成交事项做实质性修改。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 与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 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
10、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四十四条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变成交结果,或者 者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弃成交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能够与排位在成 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者复 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 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者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11、当通 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能够视情况到现场监督。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 自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责任:(-)违背采购文件要求,同意不符合项目规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者
12、未按照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适用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 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批准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违反规定审批的,追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 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H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12月20日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 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
13、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 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下列简称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 物或者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者变 更已批准使用的政府采购方式。第三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含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与经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 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变更采 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与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 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
14、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 时间。第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要紧的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 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 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与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选用采购方式。同级财政部门另有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 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二)(格式见附件,下列简称申请表(一)、 申请表(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发招标公告)申请
15、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 应报送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供有关法律根据与文件规定、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使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一)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二)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 材料,充分说明理由。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技术复杂或者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货物、服务全面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二)使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符合用户紧急需要的;(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6、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 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有 关书面材料。关于时间要求明显不合理,或者因采购人有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 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符合上述第(一)
17、项条件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在山东省政府采购 信息公布指定媒体上公示;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 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表达“满足原有采购 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与原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能够申请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采 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与在评标期 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
18、供应商不足三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二),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任务被取消的除外。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申请时,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与 需要。关于复杂或者标的较大的项目,应使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者政府采 购信息公布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熟悉情况后进行审批。第十五条关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机构不予受理。第十六条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与在评标期 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 家的,除
19、采购任务被取消外,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下列原则 处理:(一)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 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 者者采购过程中明显存在有悖于常理情况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 依法重新招标。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中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预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开招标公告。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 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熟悉 情况所必需的
20、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方 式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
21、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 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与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第三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 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第四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下列统称采购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第五条
22、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 采购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与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阻挠与限制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指提供 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与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者歧视待遇。第二章 评审要求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使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7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15山东
23、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19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2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31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36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42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50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54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 规格与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能够使用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第九条 采购单位务必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与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 定,包含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第
24、十条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者产品,与含有倾 向性或者者排斥潜在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价较高的节能、环保产品时,应 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第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 业绩、资格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的要求。第十三条使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使用竞争性谈判与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 先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第十四条 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能够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 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与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
25、诉处理操作规程的规定, 对政府采购事项提出质疑与投诉。第三章 评审标准第十五条 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能够对节能、环保产 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第十六条 使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应当增加节能、环保评审因素, 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与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 加分。(一)在价格评标项中,能够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 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二)在技术评标项中,能够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第十七条 使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能够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增加节
26、能、环保评分因素与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 除。第十八条 使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 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与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 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通常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 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第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不一致类别节能、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 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与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 加分幅度与节能、环保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管理。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财
27、政部门应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判,不予拨付采购资金。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 给予业内通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理。(一)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的;(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者排斥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 购的;(三)采购与节能、环保产品同类别的产品,使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的。第二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节能、环保产品谋取政 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 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
28、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节能、环俣产品采购的,参照本办法 执行。第二十五条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另行下达。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政府采购环保办法印发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12月17日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下列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下列统称采购人), 使用财政
29、性资金(包含财政拨款、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与其他自有资金)采购省 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与服务,适用本规程。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与“部门集中采 购目录”两部分构成。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下列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 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 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 31号令)取得甲级或者乙级代理资格,能够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中心与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统称。第
30、四条 政府采购包含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部 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委托给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 的项目既能够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也能够委托给采购中心。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使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等法定采购方式。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31、在采 购活动开始前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一)(格式见附件1)并 附采购人书面申请,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与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 条件的供应商或者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采购代 理机构能够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二)(格式见附件2),报省 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变更的具体程序与要求,按照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与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 数额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年度编制并公布。第七条除法律规
32、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与服务。 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不得明示采购进口产品。第八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指定采购的项目,采购 人能够在指定范围内的品牌产品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一律不得要求 指定采购品牌或者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 者歧视待遇。第九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觉执行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等政 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的有关要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有关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与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能够拒付采购资金。对有意规避上述要求的 单位与有关责任人,
33、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十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 府采购的项目与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 具体编报与批复程序,按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07) 41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采购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电子化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下列简称“电子采购系统”)及时编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 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列入本年度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当
34、年10 月31日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第十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人有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 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采购计划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该项目的特 殊性与其他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 省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后,属于政府集 中采购的,同时下达给各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下达给各采购 人,由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计划是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与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根据。采购人 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依法组织采购,不得 办理无计划
35、或者超计划采购。第十五条采购人原则上不得编报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 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省级政府采 购预算编报与批复的程序,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第十六条省财政部门不得下达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计划。第十七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与追加预算外,对相同品目的项目,采购 人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者分次)申报采购计划。第三章委托代理采购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按照不一致类型,分别办 理相应的委托采购手续。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人应自省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采购中心提交全面的采购标
36、准或者技术需求文件。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人根据本规程,通过“电子采购系统”依法自主选 择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务必委托甲级采购代理机 构代理采购。第十九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务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省级部门 集中采购委托协议(格式见附件5),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与责任,并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填写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登记表 (格式见附件6)。第二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 采购时间自采购计划批复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 定的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人委托其代理
37、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 分类汇总,对其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使用预算外资金与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的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制采购单位资金收入确认单(附件7),送 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处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关 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65号)的规定,收取政 府采购代理服务费。非招标方式采购收费标准应低于招标方式,具体由代理机构与 采购人协商。收费标准应在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明示。第四章采购方式及程序要求第二十三
38、条使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 20号)、关于 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5) 1号)等规定 的程序及要求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否申请公证,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公证人员通常只对采购过程及 程序进行公证。公证人员的职责及公证费收取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第二十四条使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按 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
39、购代理机构应当全面记录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特别 是评标、定标或者谈判、询价情况,并按规定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 储存,采购文件的储存期限为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储存15年。第二十六条招标投标信息,包含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 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务必按规定格式填写,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在山东省政府 采购信息公布指定媒体上公告,也可同时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与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由采购代理机构按比例推荐,报省财政部门
40、确认后按规 定选定,或者按规定自行确定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诱导、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应 保证评标专家的独立性。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评标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对 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及中标供应商的推荐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本规程,按法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 体工作规程与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并向采 购人与供应商公开。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规与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部门、 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建立各个环 节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
41、督运行机制。各省直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部门与监察机构应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 动实施监督。第三十一条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重点监督或者抽样监督。招标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通知省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 关部门能够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五章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约验收第三十二条 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人应按规定在“电子采 购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审核合同信息并生 成、打印合同,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双方不 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
42、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 合同附件。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 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与 供应商协商一致,并须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与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 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备案。第三十五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能够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与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主体部分或者重要
43、、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第三十六条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与采 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第三十七条供应商、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能够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者验收的根据。第三十八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 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 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技术专家等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 不得作为验收小构成员。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束,采购人应出具验收证明,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参加
44、验收的各成员应在验收证明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采购人或者财政 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第四十条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 要求。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缺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 任。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与功能, 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省财政 部门同意后,可减价同意。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能够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行 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省财政部门同意, 可就先行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
45、款。第六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第四十一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年初与追加,下同)的采购资金(财政拨款 补助与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支 付给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其他自有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资金,在电子采购系统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系统(下列简称“支付系统”)没有对接之前,采购人暂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报送集 中支付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已应用支付系统的采购人,其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拨款(补助)使用网 上支付方式支付。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通过支付系统逐级向省财 政厅国库处报送用款计划,并根
46、据批复的用款计划,通过支付系统向省财政厅国库 集中支付中心(下列简称“支付中心”)报送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同时打印基 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格式见附件8),连同采购合同原件一份,报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受理并确认支付 申请无误后,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限,将申请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未应用支付系统的采购人,其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拨款(补助),使用手 工支付方式支付。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手工填制山东省省级政 府采购集中支付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9),连同采购合同原 件一份,报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受理并确认支付
47、申请无误后,按合同规定的支付 时限,将申请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外资金与往常年度预算未执行完结的采购资金,不论是否 应用支付系统,一律使用手工支付方式支付,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支付中心报送支付申请与 采购合同,造成资金支付延误的,由采购人负全部责任。拖延时限较长的,在申请 支付时应向支付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全面说明原因。第四十四条出现供应商名称或者账户变更等情况,供应商务必向支付中心提交书 面说明,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文书,经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与供 应商新开户银行三方加盖公章确认后,财政部门支付资金。第四十五条 在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 行,且未提供双方协商、仲裁、终审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支付中心将 暂停支付资金。当纠纷责任完全在供应商一方,采购人申请将余款拨回单位时,务 必出具供应商自愿放弃货款、终止合同等书面证明文件,或者相应的仲裁、终审判 决等法定文书原件。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实行定点采购,具体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另行 制定。第四十七条 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同意,驻济(南)以外省级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