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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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我县河流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所有水电站。所指生态 流量,是指满足水电站坝(闸)下游群众生产生活、河道水 生生态、水环境保护等各类用水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第三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农业、水务、 林业等主管部门科学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的最小下泄 生态流量值。水电站取水量、取水方式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核定最 小下泄生态流量值。第四条水电站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泄 放最小下泄流量。水电站最小下泄
2、流量值不得低于核定的最 小下泄生态流量值。天然来水量小于核定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值时,电站下 泄生态流量按坝址处天然实际来流量进行下放。原则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 得低于河道天然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18%,省、市、县级自 然保护区内的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得低于河道天然同期 多年平均流量的15%,其余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得低于多 年平均流量的10%o对同一水电站有不同行政许可要求的, 从严执行。第五条 在建电站在申请取水许可时,申报材料中应当 明确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值和泄放措施。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已核定的水电站最 小下泄生态流量值,要求已建水电站修正最小下泄流量值、
3、提出流量泄放整改措施。水电站应当将修正后的最小下泄流量值报具有管辖权 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原取水许可规定的最小下泄流 量值作相应调整。水电站取水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定后的水电站最小下泄生态 流量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在建水电站应当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并预留生态流 量监测设施接口。第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和电力主 管部门监督已建水电站限期完成最小下泄流量整改措施。水电站应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下泄,控制河 道减水程度,禁止河道发生断流脱水,充分发挥河段生态自 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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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水电站 生态 流量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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