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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限制和消退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加强和法律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 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 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
2、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方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 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五条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 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未经备案或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第四章限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其次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应由取得相应 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依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 术标准、法律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
3、护设施的工程质量 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 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担当监理责任。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 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觉问题刚好整改。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我国 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防 护设施运行状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 运行期内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4、服务机构进行职 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 设单位应组织评审和进行自验收,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公 正性负责。第三十四条职业病危害略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限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 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向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 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影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
5、报告;(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看法;(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状况报告;(A)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 施限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 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 备案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影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 看法及自验收状况的报告;(五)建
6、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备案通知书(复 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 质证明(影印件);(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 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组织 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在完成现场验收30个工作日内予 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 施限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要求的,建 设单位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 评价报告审核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7、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 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影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看 法及自验收状况的报告;(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批复文件 (复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 证明(影印件);(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 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受理
8、申请的确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申请的,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论组织验 收。通过验收的,应在现场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未通过验收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运用的建设项 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分期同步进行验收。第四十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 入生产或运用。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 元以上5
9、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建、关闭:(一)未依据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依据规定与主体工程 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我国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依据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 效果评价、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运用的。第四十二条
10、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预验收弄 虚作假的;(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 病防护设施发生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三)未对不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整改并 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四)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试运行的;(五)未对职业病危害略微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 施竣工验收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
11、,而投入生产和运用的。第四十三条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或工作场全部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第四十五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退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削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 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爱惜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 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六条我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 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2、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 围内担当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 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必要,可 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托付 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3、。第七条我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 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 略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峻三种类型。(一)职业病危害略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 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状况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应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其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 评价报告应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
14、评价报告应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审核,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 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方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 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专家库专家应生疏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 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阅历和相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 道德。专家库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加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看法,并对出具的看法负 责。第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或者指定机构进 行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
15、查、 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审核、审查及竣工 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相关 工作的专家,不能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 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 果评价,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 当。我国安监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 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应由取 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担当。省级及以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
16、 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限 制效果评价,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照我国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 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精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担当法律 责任。第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方法颁布实施之 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据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客观精 确地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型。其次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
17、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 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对建设项目拟实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 评价;(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第十四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公正 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
18、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看法;(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对申请 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 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核管理的项 目,应对申请材料是
19、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申请的确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 核申请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 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对变更 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 续。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
20、设单位应托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对其编制的设计 专篇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好用性负责。其次十条设计单位应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规范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 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分 析;(四)接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相关防控措施;(五)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接受状 况说明;(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 相关制
21、度建设要求等状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A)可能消失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九)预期效果。其次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 单位对其进行完善,并对其合理性、好用性和公正性负责。其次十二条职业病危害略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竣工 验收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连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 验收报告等材料一起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备案,并
22、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三)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看法;(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 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其次十四条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三)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看法;(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23、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 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其次十五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备案或审查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对申请材料 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 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查管理的,应对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 申请的确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其次十六条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 查申请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其次十七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当其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 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对变更内容重 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查手续。其次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后再向原备案或审查部门申请 办理相关手续。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