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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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昭化区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主要设立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 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 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 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不含“对未按照批准 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 及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 除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2、涂污;在 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 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 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 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 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 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 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 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 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 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 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 市照明设
3、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 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 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3行政处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范1制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 政处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
4、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4行政处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范闱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 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的行政处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 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主要设立依据备注34行政处罚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
5、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 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 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逾期不拆除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的。3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 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己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
7、区外修建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仅适用农村公路。35行政处罚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 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 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
8、区或者泥石流易 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6行政处罚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 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 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 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 每平方米二元以
9、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主要设立依据备注37行政处罚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 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 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 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38行政处罚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
10、涝设施的 行政处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 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9行政处罚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 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 活动的行政处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 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 复原状的,代为拆除、
11、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0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犷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利其他有关技 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 洪畅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
12、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 理的小型水利工程。41行政处罚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 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 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 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四)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五) 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六)向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 和液体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
13、程安全的活动。第三款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和防洪设施以及污染 水源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砂)、陡坡开垦、伐木、开矿、建筑等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 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主要设立依据备注42行政处罚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港。供水单位 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 量一千立方米
14、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 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限区政府驻地镇行使43行政处罚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 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
15、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款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 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 止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4行政处罚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 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 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
16、拆除公共供水设 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 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 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 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 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5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 水设施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村镇
17、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 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 连接。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 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 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主要设立依据备注46行政处罚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 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 处罚四川省村镇供
18、水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 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 连接。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 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排除 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7行政处罚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 营运的,
19、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水单位退出营运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对供水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8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 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9行政处罚对擅自砍
20、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50行政处罚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 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 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21、措施外,可以并处警 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 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51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 公告牌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
22、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 理的水利工程。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主要设立依据备注52行政处罚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 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 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 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 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 化处理的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 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 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万
23、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2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 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3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色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 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53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充 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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