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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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 关系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有效地治理农民工工 资拖欠问题,促使我县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1 .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将人社、 建设、维稳、发改、房管、公安、国土、交通、公路、水利、 城管、财政、市监、安监、人行、信访、园区管委会、城区 项目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总工会等部门纳为成员单位, 并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负责协调处理各
2、行业领域欠薪问 题,形成治理欠薪的工作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 展有关情况摸底排查,及早发现和协调解决重点案件及问题 隐患。(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2 .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 责任。对各乡(镇)、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 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 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行业 主管部门)16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 转包、分包
3、给挂靠或借用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接工程,导 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 挂靠或外借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接工程的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和连带清偿责任。(责任单位:县建设局、人社局、行业主 管部门)17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 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同时,加 强建设市场监管,严防虚假招标、串标、恶意低价竞标、挂 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18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 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 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 有关内容写入工程
4、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财政审计部门要加 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审验和审计力度, 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 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审核。(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审计 局、建设局、房管局、园区管委会、城区项目办)19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10 - 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 验收后,对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明确剩余 工程款支付计划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 令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留应留质保金限额内先行垫付农民工 工资。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
5、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 委、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设局、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四、坚持多措并举,严格依法处置20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 合惩戒机制。人社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 业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实行分 类分级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市监局)21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三 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整改 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 失信行为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 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纳入“诚信黑名单”,再归集交换至 人民银行支
6、行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市监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和监管预警系统、建设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 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通过县文广新局予以曝光,甚至市、 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 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支行、-11 - 市监局、建设局、文广新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人社局)22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要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 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 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 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拖欠工资 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个人的消费、 出行
7、、出境等进行合理限制。(责任单位:县直各单位、园 区管委会、各乡(镇)23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 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理实现“零容忍”。扩大日 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 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 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县人 社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24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 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 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 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
8、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 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 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 任单位:县人社局、信访局、总工会)-12 -25 .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 讨薪事件时,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及时 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要加强对非法越级上访信 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责 任单位:信访局、维稳办、园区管委会、县人社局、各乡(镇)26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 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
9、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 位:县公安局、信访局、县人社局)-13 -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责任单位:纪委监察局、维稳办、县人社局、各乡 (镇)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源头管理(一)推行农民工和工资支付信息实名制3 .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 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 工程建设领域,把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作为专门条款列入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推广简易合同,坚持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 包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在劳动合同 中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
10、、支付形式和支付的 时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建设局)4 .规范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所有项目建 设单位必须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将进场施工农民工的个人 信息和身份证扫描件、近期免冠照片等采集录入农民工工 资监管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农民工变动信息,同时项目 建设单位统一制发农民工上岗证,所有农民工持证上岗。(责 任单位:县人社局、建设局、人民银行支行)5 .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 实行分帐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核算和支付。项目建设单位 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单独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 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以实名制为所有持证上岗农民 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并
11、开通手机短信提醒功能,依托 银行进行工资代发。(1)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 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 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10%的比例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中,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其余部分支付给施工单 位。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农民 工工资按不低于工程款预算10%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 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每月准确核算当月 农民工的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制作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工资发放日前送预存农 民工工资的开户银行据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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