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263号令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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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 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11日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 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 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
2、、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 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 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 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 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 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 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三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
3、爆竹 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 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 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 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
4、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 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 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 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定火警情境;(二)调动相关人员;(三)启动消防设施;(四)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 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举办或者承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 育比赛等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
5、署同意意见后,依法申请大型群众性活 动安全许可。前款规定的大型活动期间,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现场情况进行管控;(二)现场加派防火巡查人员;(三)志愿消防队备勤。第三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 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第三十五条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 规定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 防技术服务报告。第五章
6、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 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后,应当由公安机关 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第三卜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许可 条件。属于备案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 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工程检查。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对其他火灾高危
7、单位至少每年 进行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 当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火灾高危单位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的消防工作信息, 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 监督检查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第四十条 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将对经济社会 生活产生以下较大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一)火灾高危单位整体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将导致200名以上员工失业的;(二)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党政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 播
8、电视楼等停止使用,在本地没有可转移或者替代的建筑物的;(三)责令1万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 决定,并责成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己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非法干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对公
9、安机关依法报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事项未予决定或者未督 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对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挂牌督办整改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逃避消防监管,未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的或者 隐瞒火灾高危单位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未设置明显标识的;(二)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或者遮挡的标识、使用 说明的;(三)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四)消防安全重
10、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五)未在单位正门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三)设置厨房的部位未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 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火灾高 危单位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
11、全管理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的;(二)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的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的;(三)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 育的人员配备数量明显不能适应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的;(四)未及时传送、报告有关消防工作信息,或者报告虚假信息、隐瞒重大消 防工作信息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在火灾高危 单位进行电焊、气焊或者举办、承办大型的展览
12、、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 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或者同意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焊、气焊作业或者大 型展览、展销、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活动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
13、 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 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1日印发(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 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 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 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 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七)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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