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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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 学术道德规范。(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 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 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 00分 以上(含)。第四条
2、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 00分及以上(含)。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 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 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其他情形。第六条 不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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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学士 学位 授予 工作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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