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 学术道德规范。(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 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 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 00分 以上(含)。第四条
2、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 00分及以上(含)。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 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 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其他情形。第六条 不授
3、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 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 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 分。(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 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 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 定材料等。(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拟授予及不授予学 士学位学
4、生名单,审议通过、公示三日无异议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提交名单及相关材料。(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 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 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和表决。(五)校学位办公室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 士学位名单,并发文公布。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到 委员须达到应到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方可召开,表决结果经全体 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学位争议处理第九条学生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 形式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第十条学位申请人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 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 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复核申请人。第十一条对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 术团体和学位申请人之外的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 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对异议进 行处理并通知异议人。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 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错误或舞弊行 为等问题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获学位。第十四条本细则如遇国家法规、政策变动,相应条款以上级文 件为准。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XX大学20xx年xx月xx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