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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提高重 大行政决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 定和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 案(2023年)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 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 务等方面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 的活动。第三条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第四条办事处的重大行政事项的分类、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适用
2、本规贝曙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改革方案、中 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等;(二)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 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建设与管理、劳动 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行政事 项;(四)办事处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 产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 项。第六条需经区政府批准或报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依照规定程序报城区政 府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事
3、项决策程序做出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办事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经主任办公会议 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 方式代替集体讨论程序。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群众参与、调查研究、民主 讨论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在办事处 网站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第九条决策事项涉及各办、站、所的,主办部门应当在 会前协调沟通,协调意见应当由分管领导签署。未经协调的 事项,不得上会集体讨论决策。第十条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上级 部门前应当经过城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
4、讨论的参会成员要围绕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 申明同意的理由和缓决、否决的根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人 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情况,最终 形成决策意见。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形成文字材料,并归档留存。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事项、未做出决定的决策事项和不 需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四章决策执行第十四条已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及时通知执行部 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第十五条决策执行机关和机构应当根
5、据各自职责,坚决 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党政办负责催办、督 查。第十七条办事处行政决策凡是涉及辖区经济社会发展、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收集 与反馈实施情况的信息,进行决策情况后评价,及时调整和 完善有关决策。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要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决策行为进行追究。第十九条办事处具有监督职能的机关,要积极配合上级监督机关,做好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第二十条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 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 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 任的公务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实施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本规 则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社区(村)、办、站、所必须按照本规则抓好贯彻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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