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基层用房雨污水管整修工程施工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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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分局基层用房雨污水管整修工程(施工监理)兄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采购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2月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1.2 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3 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 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 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
2、,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 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H.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 .偏离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 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向。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
3、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 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 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3 .一般要求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 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 为准。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 准单位计量
4、。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 .响应文件的组成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 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4.5 磋商文件规定
5、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 应内容处注明。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 .报价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 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览表中的报 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 .磋商保证金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
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 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 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
7、签订后5个工作R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 .磋商响应有效期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 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 足的将被视为
8、无效响应。18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当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18.2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 响应文件无效。19 .响应文件的递交19.1 供应商应按
9、照要求填写所有磋商内容,并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19.2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磋商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磋商的任 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磋商内容缺漏、不一致或磋商失败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承 担任何责任。20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 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20.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21 .磋商小组21.1 磋商
10、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2 .初步审查22.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 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应该符合 下列情况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资质市政公用 工程乙级及其以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是否提供有效的被委托人身份证。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
11、被委托在建监理项目不超 过1个。投标报价一览表投标报价是否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若超出 最高投标限价将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有效性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 文件的。23.澄清1.1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 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 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 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
12、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4 .磋商24.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24.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24.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
13、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4.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监理方案 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 监理方案或者解决方案。24.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24.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4.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
14、件及变动后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5 .最后报价25.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5.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监理方案 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 监理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5.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 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25.4 采用竞争性磋
15、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 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6 .最后报价评审26.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26.2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
16、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 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x价格分27 .综合评审27.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7.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27.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 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8提出成交供应商1.1 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
17、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 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 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1.2 2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 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9 .确定成交供应商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9.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8、确定成交供应商。30 .磋商终止3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 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 .重新评审31.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
19、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 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 由组织重新评审。32 .保密32.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33 .禁止行为33.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34 .成交信息的公布34.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 规定的公
20、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34.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34.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 见。35 .成交通知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 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6 .履约保证金36.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6.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
21、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7 .签订合同37.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项目合同的依据。37.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合同。3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 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8.4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六、其他规定38.采购代理服务费1.1 1由委托方和招标代理公司签订。39 .询问、质疑、投诉39.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
22、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9.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9.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 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 投诉。40 .其他规定40.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 .未尽事宜41.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2 .文件解释权42.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
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43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最终以中标价为基数进行结算。第三章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1 .评审方法1.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评分标准合计 100 总得分类别分值项目权重评分办法商务部分10报价得分10分10投标报价得分二(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价格权值 X 100:技术部分90施工监理方案251、施工监理方案的内容是否能全面涵盖本工程,4-7 分;2、施工监理方案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组织分工以 及相应的权利与职责是否明确,1-3分;3、质量(含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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