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民政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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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安县民政局责任清单(共39项)(部门职责14项,与相关部门责任边界13项,公共服务事项6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6项)2017年12月序号理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组织部负责审核认定老党员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人 员纳入补助发放范围,负责资金发放。5义务兵 家庭优 待金县民政局落实省、市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 13号)每年5月底前,当地政府征兵办将上年度征 集新兵人数抄送民政、财政部门。7月底前 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义务兵家庭
2、 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义务 兵家庭优待金实行一年一发。县武装部负责全县义务兵家庭数据统计。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6烈士纪 念设施 建设管 理保护 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管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加强 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1.烈士褒扬条例;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 纪念工作的意见: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 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 32号);4.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 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1) 39 号)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
3、分认识加强烈士纪念 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力推 动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7军体经 费县民政局按照省下达经费指标拟定方案按照政策落实 到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 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 2号)省财政下达我县军休经费后,县民政局拟订 分配方案,会同财务、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审定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下达经费县 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督导经费的落实。序号理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财政局审核方案并下达经费,督导县按照财经规定合 法使用。8规划军 休服务 管理机 构工作 人
4、员和 车辆配 置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部门制定人员车辆配备计 划,做好落实工作。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 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 2号)县民政局按照上级的文件要求,制定县军休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车辆配置计划草案,报县 财政局、县编办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相关 文件,并负责督导落实。县编办做好人员编制落实工作。县财政局做好人员和车辆经费落实工作。9接收安 置符合 政府安 排工作 条件退 役士兵县民政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府安 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请示,报县政 府审批;县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 转递。1.兵役法;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5、务 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县民政局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按时报请县政 府审批安置工作,协助县人事局转接退役士 兵档案。县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负 责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退 役士兵手续开具、组织召开安置会议、接收转 递退役士兵档案工作。县编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士兵接收编制工作。协 助政府提供接收退役士兵工作单位情况。序号理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0退役士 兵各类 经济补 助县民政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负责拟订退役士兵相关 补助经费的分配意见,及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 各类经济补助。1.兵役法;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 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3.河
6、北省城镇退役士 兵安置暂行办法;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冀政办201U14号):5.廊坊市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自谋职业补助发放暂 行办法廊办【2013】115号某甲选择自主就业之后,相关补助政策的落 实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相关规定, 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县财政局落实退役士兵各类经济补助政策,下达退役士 兵相关补助经费,督导做好退役士兵各类经济 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11灾害情 况县民政局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2009) 3号)发生水旱灾情后,民政、防办在系统内逐级 汇总、上报灾
7、害情况,双方及时沟通会商数 据,由民政部门对外发布灾情。县水务局掌握全省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12组织协 调紧急 转移安 置县民政局掌握需转移安置灾民情况,提出转移安置意 见,并按照相关部门建议制定转移安置方案。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2009) 3号)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减灾委成立救灾指挥 部,有关涉灾部门参加,民政部门根据灾民 转移安置需求,会同建设、国土、水利、地 震、公安武警等部门制定转移安置方案。有关涉灾部门按照灾害种类,由建设、国土、水利、地震、 公安武警等部门提出转移方式或安全安置地 域。13承办中 央和省 级救灾 款物分 配和监 管工作县民政局评估救助需求,提
8、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 下拨救灾物资,商财政局下拨资金。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2009) 3号)重大灾害发生后,由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 评估,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 灾物资,商财政部门下拨资金,双方并联合 做好监管。县财政局会商后发文下拨救灾款,联合做好监管。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地名公共服务地名咨询,办理门牌登记、变更地名办2防灾减灾服务开展512防灾减灾宣传,发放防灾减灾宣传手册,接受群众咨询。救灾物资接收及发放。救灾股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为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救助站4殡葬管理服务宣传贯彻殡葬改革政策。殡葬管理所5
9、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特困群众救助服务收养和管理城镇三无人员、残疾人、特困群众的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救助服务。社会事务股6福彩助学为应届毕业生开展福彩助学活动。募捐办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 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
10、时性;(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11、-)实施检查。1 .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 .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县民政局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3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
12、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二)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县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提 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民政局有关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 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5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
1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 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县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三、监
14、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核查政策实施情况;(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 .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2 .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15、。(四)整改后处理。组织民政局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县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3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县委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 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16、。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责成民政部门有关股室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 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社会团体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
17、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 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A)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 位
18、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 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 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 .印发通知。每年年初印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 .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 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
19、问题行补充说明。3 .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 .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 .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 .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 登记。(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
20、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 .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可以并处违 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 证书和印章。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
22、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3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4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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