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x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x(2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学科类校 外培训行为,保障学生、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 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 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 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职
2、业技能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 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 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 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或体 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科学学科,以及综合 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 科类进行管理。许可证,须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但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规定应通过大数据查证的除外:(一)第十一条所列材料,但第十一条第(八)项除外;(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材料;(三)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 保护制
3、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 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不 良信用状况、已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等不 适合从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形进行查询。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 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 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际情况对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 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换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章办学管理第十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章程,完善 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
4、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 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第十六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 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第十七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 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 外办学或组织异地培训,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第十八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的机构和个 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 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以游学、研学、 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非学科类培训 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机构不得通过“直播变录播” 等方式违规
5、开展学科类培训。第十九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 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和播发培训 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 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 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培训广告。不得虚构原价、 虚构折扣、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 夸大机构实力、虚构用户评价,严禁烘托、渲染紧张氛围, 故意制造学生家长的焦虑情绪。第二十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合理控制招生规模, 确保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拥挤、 易疏散。第二十一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对象档 案制度,将培训对
6、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 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记入档案,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 息。第二十二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对象、培训内容、 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 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标超前超纲培训, 不得布置作业,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不得 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 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不得传播宗教、 开展宗教活动。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 用国家法
7、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类校 外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 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o线上培训每课时不得超过 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 00o第二十四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反培训人员有 关规定,不得安排不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 学科类培训。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 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第二十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应符 合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 求,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义 务教育阶段不得选用境外课程和教材。普通
8、高中阶段选用境 外教材和课程的,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执行。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 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自行编写培训材料的,应 进行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培训材料 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和市 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 本)。鼓励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 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第二十七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上市融资。上市公 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 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 产。
9、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 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八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 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 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的疾病、行为;(三)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 发展特点,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四)非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
10、员,非在境外的外籍人员;(五)未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校外教育培训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 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培训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 犯罪信息查询。第三十条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 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 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培训机 构内部进行公示,所有从业人员应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通过 审核。第三十一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 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
11、 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第三十二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初次招用人员开 展岗位培训,并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 提高教学、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第三十三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一)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 序良俗的行为;(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 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 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
12、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 为;(七)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八)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宣扬或从事邪教。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 将其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培训机构 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六章收费管理第三十四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 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培训开始前向 学生明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 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 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教育、发 展改革和市场监
13、管部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 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三十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生培训费用的, 收费时段应当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 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3个月或60课时的 培训费用。不得收取以消费贷等贷款方式缴纳的培训费用。第三十六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 训费用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收费后应以本培训机构名义开 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第三十七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取的培训费用须 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一)采取银行托管方式的,由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自 主选
14、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所收 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 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 培训费用,应在开课前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供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授权托 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相关 预警信息等操作。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 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生费用。在核准相关信息后, 按培训进度拨付托管资金或学生退费资金。(二)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 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
15、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立 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 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生单个收费周 期(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总额。风险保证金实行动态调 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学生提出退费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 按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从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 预收费资金,应全额存入托管银行专用账户或采取风险保证 金方式进行托管。第四十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属非营利性机构,举办者
16、不得取得培训收益,结余全部用于培训。第四十一条在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 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办 学地址、办学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核 准或备案,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 后,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核准;(二)变更名称的,经登记机关名称预核准后,由培训 机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行政负责人(校长), 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四)修改章程
17、的,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审 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五)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内容的,应向 审批机关换领新证。第四十三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终止办学,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相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四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财产按如 下顺序进行清偿:(一)退还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二)支付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18、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应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用于其他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 学。第四十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交回 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科类校 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专门协调机制,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 构综合治理。教育、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 消防救援、通信管理、城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第三条县级(含)以上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科 校外 培训 机构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