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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丘市美环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PPP项目合同2019年1月24日(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d)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第2条 项目概况2.1 项目概况本项目范围包括:现有任丘市美环生活垃圾处理厂存量项目(以下简称 现有垃圾处理厂)和任丘市美环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新建项目(以下简称新建垃 圾处理厂)。2.1.1 现有垃圾处理厂位于京九铁路以东,任丘市东南8千米处的议论堡乡大 征村村南,垃圾填埋场区分为东西两部分,占地面积1
2、30.05亩。设计规模为日 处理垃圾350吨,渗沥液处理日设计水量50立方米立方米。2015年任丘市市实 行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现有垃圾处理厂实际处理规模为日处理垃圾680吨;实 际渗沥液日处理水量为150立方米立方米。2.1.2 新建垃圾处理厂拟选址位于梁召镇的辛安庄砖厂,总占地面积约420.3 亩,采用改良型厌氧卫生填埋工艺,设计总库容为517.12万立方米,设计填埋年 限20年。新建处理垃圾处理厂内新建污泥干化处理工程,拟建设1套处理能力 为3t/h的污泥加钙稳定干化处理系统。2.1.3 本项目处理对象为任丘市市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的污泥、 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后的炉渣和飞灰,其
3、中生活垃圾日填埋量为1200吨、日处 理脱水污泥24吨、飞灰日填埋量63吨、炉渣日填埋量260吨。2.1.4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9617.89万元。2.2 建设期新建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期为2年,自开工日起算。2.3 运作模式本项目采用TOT (转让-运营-移交)+BOT (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即现有 垃圾处理厂采用TOT方式,新建垃圾处理厂采用BOT方式。任丘市人民政府授 权甲方将现有垃圾处理厂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 内自主经营,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将新建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服务特许经营权 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为
4、任丘市提供生活垃圾处置服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处置服务、焚烧发电厂 (如有)产生的飞灰和炉渣处置服务。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现有垃圾 处理厂和新建垃圾处理厂所有设施设备完好前提下无偿的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 指定机构。2.4 项目投融资结构依据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公司需要承担的总投资额约为?(评审为准) 万元,分为现有垃圾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转让费和新建垃圾处理厂项目投资。项目 公司支付给任丘市财政局或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现有垃圾处理厂特许经营权 转让费1267.93万元,项目公司承担的新建垃圾处理厂项目投资为18349.96万元。 本项目的资本金至少为项目投资总额的30%,项目资本金投入约
5、万元 其中,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名称,如为联合体中标则写联合体全称】与任丘市建设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任丘市建投公司”,为政府方代表)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2.4.1 依据本项目实施方案,任丘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 股权,【中标人名称,如为联合体】持有项目公司_%股权。2.5 回报机制项目公司通过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方式收回投资,并实现合理的投资 回报。2.5.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费标准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2.5.2 为明确资金来源,任丘市人民政府需将本项目涉及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第3条特许经营权和
6、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权甲方依法授予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工程的 投融资、设计、建设,并对项目工程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独家以卫生填埋方式处 理生活垃圾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垃圾处理服务费。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需 将项目设施及为本项目配置的资产等在保证完好的前提下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 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甲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经营权在整个项目合作期限内始终有 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项目合作期限内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及相关 政策另有要求外,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3.1 特许经营期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现有垃圾处理厂特许经营期为10年,只包含运营 期;新建垃圾
7、处理厂特许经营期为21年,包含建设期2年和运营期19年。3.1.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可依第18条提前终止、依第8条、第17条延长。3.1.2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甲方与项目公司可协商延长事宜。第4条 声明和保证甲方的声明4.1.1 甲方已获得任丘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详见附件四);4.1.2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当甲方供应的生活垃圾量超过本项目设计的处理能力时,须由实施机构经合法途径选取相关公司负责建设二期扩建工程。4.1.3 如甲方在本合同第4.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 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由甲方依据相
8、关条款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4.2 乙方及项目公司的声明乙方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 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 外部的授权和许可。4.2.1 乙方自筹资金设立项目公司,乙方保证项目公司自筹资金完成本项目建设,其中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即不低于人民币万元。4.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运营期五年之内(含第5年),乙方不得转让其在 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运营期满5年后,经任丘市人民政府书面同意,乙 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4.2.3 乙方为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将按照适用法律及项
9、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各类资金及时到位。4.2.4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 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如果乙方及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第4.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 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支付 提前终止合同补偿金。4.3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及金额建设期保函:有效期自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后30日为止,保函金额为2000万元,可由施工总承包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有效期为本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日起至乙方
10、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日 为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运营维护保函应在终止日后90日内保持 有效,保函金额为1000万元。移交维修保函:有效期自新建垃圾处理厂进入最后一个经营年起至移交日后满 12个月止,保函金额为2000万。4.3.1 履约保函的兑取除非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如果发生因乙方或项目公司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4.3.2 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若甲方在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项目公司应在履约 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条款中规定
11、的金额。4.3.3 履约保函的解除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甲方应 同意解除该份履约保函届时未兑取的余额。第5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一般权利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或项目公司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 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1.1 有权对乙方和项目公司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 过程进行监督;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5.1.2 有权对本项目建设全过程,以及运营维护本项目的实施全过程
12、,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5.1.3 有权在本项目运营维护期要求项目公司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设施 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质量进行评估。5.1.4 在乙方和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合同获得赔偿。5.1.5 在乙方和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有权依据第18条提前收回经营权,终止 PPP项目合同。5.1.6 在合作期届满时,有权无偿取得本项目的项目设施。5.2 甲方的一般义务协调项目公司与任丘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取得其注册、融资、建设项目所必须的批文等工作;维护本项目在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协调 解决与周边居民及单位可能发生的纠纷。5
13、.2.1 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工程建设用地,协助项目公司进 行其他项目交叉施工的协调,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所合理必需的到达项目场 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并承担前述相关费用。5.2.2 落实项目公司享受同期PPP项目的优惠政策,协调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有效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5.2.3 按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确认的金额拨付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5.2.4 将本项目所涉及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中期财政规划。 审核项目公司提出的付费申请,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履行支付义务。5.2.5 制订临时接管项目设施应急
14、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5.2.6 提前终止情形下按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5.2.7 在合作期内对项目公司的运营质量按国家的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 测,对本项目设施的维护进行监管。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 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维护。5.2.8 根据项目公司提交的价格调整申请材料,履行补贴价格调整的相关审核、 批准义务。5.2.9 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项目公司特许经 营权的行为。5.2.10 保证飞灰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经过固化处理后再运往新建垃圾处理厂 进行填埋。5.3 项目公司的一般权利负责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15、5.3.1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5.3.2 按合同约定确定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5.3.3 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赔偿。5.3.4 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5.3.5 其他本合同有约定并未在前述条款中列明的项目公司权利。5.4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获得、保持和续延应由项目公司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5.4.1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投, 设计已由实施机构招标确定,设计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亦列入项目总投。5.4.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完成工
16、程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除本合同约定建设 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外,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以及提供 运营维护服务。5.4.3 项目公司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5.4.4 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a)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而造成道路场地(包括土壤、地下 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b)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本合同生效前,如 有已存在的环境污染,项目公司不承担责任。5.4.5 接受并配合政府的监督、检查和成本监审。5.4.6 除另有约定外,依法缴纳因实施本项目应缴纳的税款和政府规费
17、。5.4.7 项目公司应履行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6条 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6.1.1 根据政府对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安排,以下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或其指定 机构负责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实施:(a)红线内的征地、可能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b)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平整。6.1.2 前述第条款工作中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6.1.3 以下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并由项目公司直接向其合同相对方付款: (a)施工所需电源由项目公司与供电部门直接签订合同,所需费用列入项目全部 建设成本;(b)项目公司负责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施工。(c)本项目设计费277.8万元由项
18、目公司支付。6.1.4 对于其他项目前期工作和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形由双方协商后确定。6.2 外围建设工程及费用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工程施工前,甲方负责将项目建设用地的水、电、路和通讯信 号配套至项目建设场地红线外一米并承担相关建设费用。第7条 项目用地征地拆迁7.1.1 建设用地的审批、征收征用和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甲方负责协 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土地征用、 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7.1.2 建设期内,甲方应会同有关部门优先保证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用地, 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临时用地手续。7.2 土地使用权项目所用土地由甲
19、方以零租金的方式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 司有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独占性地无偿使用土地,土地费用和红线外市政配 套设施建设费用(电、燃气、道路等)均由甲方承担。7.2.1 如合作期延长,则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依法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7.2.2 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最终未能批准在该场址建设本项目,甲方将另行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场址并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7.3 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项目公司有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独占性地无偿使用土地进行以实施项目为目 的的活动,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出租、抵押等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7.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项目公
20、司对垃圾处理处理厂场地上于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第8条 新建垃圾处理厂的建设8.1 参建单位监理单位本项目所需的工程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费用由甲方支付。8.1.1 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a)项目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项目公司应合法合规地确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必须提交甲 方备案。(b)项目公司不得将总工程进行分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 范进行监督,甲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及时制止和处理总承包商以及相关专业分包 商的违法行为,并追究项目公司的其他违约责任
21、。(c)专业分包商的选择,以及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均应符合国 家、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甲方有权对此进行 监督。(d)对设备、材料的选择,除满足施工图规定的规格参数外,还需满足任丘美 环第二垃圾处理厂工程投标报价须知中的要求。8.1.2 工程协调和管理项目公司应全面负责本项目中各参建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协调为项目工 棚艮务的、甲方已确定的关联合同单位等。同时项目公司应与项目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 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8.2 工程进度项目建设期:项目建设期是指本项目自开工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的建
22、设期总日历天数。8.2.1 预计的进度计划(a)开工日:开工日期以取得生活垃圾处理厂项目施工许可且项目监理工程师发 出的开工令为准;(b)完成施工建设并进入试运营:自开工日起24个月内;(c)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日期:试运营日起12个月内;(d)竣工日期:自开工日起24个月内;进度的顺延如果出现下述情况,除非依据本合同的规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在明确责任后, 双方应对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商定延长或修改:(a)不可抗力事件;(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 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项目公司及 时通知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并
23、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物品所在的场地,并防止其职 员、劳工或其他任何未经依法授权的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c)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d)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项目公司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造 成的延误;(e)未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取得项目用地。8.2.2 甲方导致的延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商业运营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适当延长。8.2.3 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商业运营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适当延长,项目公司除 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项目公司的义务外,还应就此等延误逐日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8.2.4 延误违约金(a)商业运营日延误违约金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商业运营日延
24、误,项目公司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 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 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ii)延误超过30日后每再延误一日支付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上述违约金应在延误总日数的基础上累积,直至已达到商业运营日。(b)经书面通知后,项目公司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 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甲方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c)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20条的规定解 决争议。(d)甲方获得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应影响其在第18.1条款下终止 本合同的权利。8.3 试运营项目开始试运营的程序在新建垃圾处理
25、厂初步完工后,项目公司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试生产(备案)申请,项目公司应向甲方发出开始试运营的书面申请,告知预 计的开始试运营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设施已具备开始试运营条件的书面 材料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生产申请的备案意见。8.3.1 自开始试运营日或视为同意开始试运营当日,甲方有义务向新建垃圾处 理厂提供垃圾,项目公司按照第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 费。8.4 建设项目竣工及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目录第1条 定义和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1.1 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1.2 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条 项目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2.1 项目
26、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2.2 建设期错误!未定义书签。2.3 运作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2.4 项目投融资结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5 回报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3条 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错误!未定义书签。3.1 特许经营权错误!未定义书签。3.2 特许经营期错误!未定义书签。第4条 声明和保证错误!未定义书签。4.1 甲方的声明错误!未定义书签。4.2 乙方及项目公司的声明错误!未定义书签。4.3 履约保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5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5.1 甲方的一般权利错误!未定义书签。5.2 甲方的一般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试运营日起
27、三个月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 请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间内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1.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全程参与竣工验收。1.1.3 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要求,向 甲方移交相关建设工程资料。8.5 商业运营新建垃圾处理厂根据第8.3条款完成试运营,通过第8.4条款规定的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求后,项目公司应当向甲方书面申请确认新建垃圾处理厂最终 完工及开始商业运营。商业运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8.5.1 甲方应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
28、同意于项目公司建议的日期开始商业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 由。如果甲方未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此等通知,视为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 、一 -H- 运宫。8.5.2 如果甲方不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营的申请,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不 同意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 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商业运营。8.5.3 从商业运营日或被视为同意商业运营日起,甲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供处 理的垃圾,并按照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8.5.4 新建垃圾处理厂的封场费用据实结算,不纳入项目总投资中。8.6 提前试运营和商业运营为使本项目尽早产生环境效益
29、,甲方鼓励项目公司提前开始试运营和/或商业运 营,前提是项目公司提前试运营和/或商业运营的行为符合适用法律规定且经过 甲方书面同意。8.7 建设的放弃项目公司放弃:项目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8.7.1 视为放弃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建设期提前终止,项目应视为已被放弃:(a)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部分项目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b)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开工日之后三十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c)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 下三十天内恢复项目工程施工;(d)在试运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施工承包商从垃圾处理厂场 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
30、的工作人员;或(e)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试运营超过三百六十五日。8.7.2 放弃的后果:如果项目公司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按 照本合同第19条的约定终止本合同。8.8 项目投资成本控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实施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 费用,审计后的工程费用和工程其他费用之和作为最终建设总投资。竣工验收后, 政府可用性付费根据已确定的建设投资费用、测算边界条件,进行重新测算调整。 如果决算价格变动在5%范围内,不调整投资和付费价格。第9条现有垃圾处理厂的转让9.1 转让价款及支付现有垃圾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价款确定为人民币1267.93万元。项目公司应 自交付
31、日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向任丘市财政局支付转让价款。支付前,甲方应 协调相关部门向项目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票据。9.2 交付双方同意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现有垃圾处理厂交付日,但应不迟于项目公司履行完毕第9.1项下付款义务之后五个工作日:(a)双方完成第条项下的资产及文件资料核查并签字确认;条项下资产及文件资料已事实由项目公司占有和使用,并处于项目公司 的控制之下。(c) 9.4条项下的人员已经完成接收。1.1.2 在项目交付日之前,甲方应向项目公司交付:(a)全部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厂房、项目场地、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 备品、备件等资产;(b)所有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操作手册、操作摘要、转让札
32、记、设计图纸、文件、 设备采购合同、建设施工合同,以及所有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等,使项目公司可以直接运营、维护垃圾填埋处理场。(c)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的行政审批文件。(d)其它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文本资料。运营、管理和维修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 应符合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1.1.3 甲方应负责完成向项目公司交付资产所需的各项手续和第三方同意的文 件,并于文件交割当日向项目公司提供所有有关批准、确认文件以及资产的所有 相关信息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登记证、他项权利证书、有关合同以及 项目公司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1.1.4 交付的标准为:本次交付的设备设施、建
33、筑物、构筑物等不存在任何违 法违约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甲方将条项下的资产移交项目公司 时,应是不带任何债务、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的干净 资产。1.1.5 甲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前从垃圾填埋场移走项目设施以外且与垃圾填埋场 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若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类物品,项目公司有 权自行将该物品予以提存或处置。1.1.6 在交付日,甲方应确保垃圾填埋场达到原设计处理能力,确保项目资产 处于良好状况,以使本项目在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运行的情况下,能够继续 稳定可靠地运行。1.1.7 封场相关事宜另行约定,费用不纳入项目总投资;甲方应承担交付日前现有垃圾处理
34、厂资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应继续 承担于项目移交日前已经存在的垃圾填埋场的所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拥有 或运营垃圾填埋场而产生的贷款、应付账款、任何形式的债务、保证责任、任何 环境保护责任以及与员工有关的责任。9.3 设备设施缺陷责任保证期甲方对向项目公司移交的上述第条所述的设施设备承担一年的缺 陷责任保证,在缺陷责任保证期内,甲方对上述设施设备的缺陷承担维修更换等 完善的义务。项目公司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报缺陷问题,如甲方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对缺陷设施设备进行完善的,项目公司有权自行进行完善,完善修复费用由甲 方支付,或计入本项目总投,从而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价格。9.4 人员的接收现有垃圾处理
35、厂员工为30人,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由项目公司接收。 接收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项目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遵守项目公 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年限按原有合同延续。在特许经营期间,项目公司所接 收人员的年平均工资福利原则上不低于原有合同的工资福利水平,特许经营期满 后另行约定。第10条运营和服务10.1 运营期的确定现有垃圾处理厂的运营期自第条约定的交付日之日起算。10.1.1 新建垃圾处理厂的运营期自第条约定的正式商业运营日起算。10.2 运维质量标准运营、管理和维修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相 关规定。10.3 临时接管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
36、方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10.3.1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10.3.2 被依法吊销、注销、关停的;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10.3.3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项目公司整改结束后后,经项目公司书面申请,甲方审核合格后,应解除临时接 管,恢复项目公司的经营权。由于项目公司责任造成的临时接管,临时接管所产 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六十日,甲方有 权提前终止本合同。10.4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本项目作业质量绩效考核依据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CJJ/T21
37、3-2016)。评分办法详见项目实施方案。10.4.1 考核得分之95分,绩效考核调节系数为1。10.4.2 80分3考核得分95分,绩效考核调节系数公式如下:绩效考核调节系数=1+ (绩效考核得分-95) xl.33%10.4.3 考核得分80分,说明项目公司在管理服务方面能力不足或态度消极。 甲方给予项目公司一次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考核得分仍未高于80分, 甲方有权不支付当季度的处理服务费,即绩效考核调节系数为0,并启动临时接 管应急预案;如整改后考核得分高于80分,则按1042条款计算当季绩效考核 调节系数。第口条垃圾供应11.1 垃圾供应量11.1.1 现有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理
38、需求量现有垃圾处理厂封场前的运营期内,设置650吨乘以当季天数为季度垃圾处理最 低需求量。现有垃圾处理厂封场后的运营期内,因产生渗沥液产生量无法准确估 算,所以不设置渗沥液处理的最低需求量。11.1.2 新建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理需求量新建垃圾处理厂建设期为2年,分区进行建设,2019年内一库区建设完成后开 始投入使用,该年度日最低需求量设置为650吨/天。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垃圾、飞灰、炉渣的最低需求量如下表所示:单位:吨合作期(年)234567891011设计垃圾、飞灰、炉渣最低需求量合计57850596306141063190186791919119703202152072621238合作期
39、(年)12131415161718192021设计垃圾、飞灰、炉渣最低需求量合计21750222622277323285237972430924820253322584426356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污泥的最低需求量如下表所示:单位:吨不可接受垃圾合作期第2年第3年第4年第5年第6年及以后污泥最低需求量13141533175219712190严禁混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废物,本合同规定下列垃圾均为不可处理垃圾, 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额有害固体废物;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留物;有毒 试剂和药品;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质的物品;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品;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物危险品和医疗垃圾;
40、进行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 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 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废物;其他不宜进行处理的垃圾。11.1.4 不可接受垃圾的处理(a)本项目的处理对象并不包含不可接受垃圾。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应避 免将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并采取措施适当处置运至本项目的不可接受垃 圾。(b)甲方应禁止载运人或任何人将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第12条垃圾处理12.1 垃圾处理质量12.1.1 项目公司应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垃圾处理厂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运行与维 护,并对垃圾处理过程
41、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恶臭、渗滤液等污染进行治理。第13条垃圾处理服务费13.1 垃圾处置价格13.1.1 现有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服务单价为元/吨;1342现有垃圾处理厂渗沥液处理服务单价为一元/立方米;1343新建垃圾处理厂垃圾、炉渣、飞灰处理服务单价为元/吨;13.1.4 新建垃圾处理厂污泥处理服务单价为元/吨;1345新建垃圾处理厂年可用性付费为万元,季度可用性付费为万元。13.2 现有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现有垃圾处理厂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根据每季度垃圾处理实际数量进行计算 并按季度支付:封场前当A1小于等于Ml时;T1=A1+ (Ml-Al) X7O%XP1XK1当A1M1时;
42、T1=M1+ (Al-Ml) x30%xPlxKl封场后Tl=LxP2xKl其中:T1:现有垃圾处理厂季度垃圾处理服务费;A1:现有垃圾处理厂季度实际处理量;Ml:现有垃圾处理厂季度垃圾最低需求量;P1:现有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L:现有垃圾处理厂季度渗沥液实际处理量;P2:现有垃圾处理厂渗沥液处理服务单价;K1:现有垃圾处理厂绩效考核调节系数;70%为现有垃圾处理厂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30%为现有垃圾处理厂变动成 本占总成本的比例。13.3 新建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甲方针对新建垃圾处理厂运营服务期绩效考核结果依据绩效考核调节系数公式 计算甲方应当支付的处理服务费。公式如下:
43、T2= T垃圾+T污泥+T可用XK2-W其中:T2: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服务费;T可用: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可用性付费;T垃圾: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垃圾(飞灰、炉渣)处理服务费;T污泥: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污泥处理服务费;K2:新建垃圾处理厂绩效考核调节系数;W: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建设期违约金额;季度垃圾(飞灰、炉渣)处理服务费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当A2小于等于M2时;T 垃圾=A2+ (M2-A2) x64%xP3当A2大于M2时;T 垃圾=M2+ (A2-M2) x36%xP3其中:A2: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实际垃圾(飞灰、炉渣)处理量;M2: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垃圾(飞灰、炉渣)最低需求量;P3:
44、新建垃圾处理厂垃圾(飞灰、炉渣)处理服务费单价;64%为新建垃圾处理厂固定成本占运营成本的比例。36%为新建垃圾处理厂变动 成本占运营成本的比例。季度污泥处理服务费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当A3小于等于M3时;T 污泥=A3+(A3-M3) x36%xP4当A2M2时;T 污泥=M3+ (A3-M3) x64%xP4其中:A3: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实际污泥处理量;M3:新建垃圾处理厂季度污泥最低需求量;P4:新建垃圾处理厂污泥处理服务费单价;36%为新建垃圾处理厂固定成本占运营成本的比例。64%为新建垃圾处理厂变动 成本占运营成本的比例。季度可用性付费本项目可用性付费的付费年限为19年,根据目前的
45、建设总投资及运营成本,项 目公司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_%,每年的等额付费金额为 万元,则项目季度可用性付费金额为 万元。13.4 服务付费本项目的考核及付费由市城管局牵头,联合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生活垃圾卫 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2016)对项目公司垃圾处理、污泥处置等服 务质量进行监管、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扣款情况报市财政局。采用月考 核,每季度按当季月考核的平均分数作为考核结果进行付费。每个运营年末,实 施机构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一次运营成本审计,以审计后核算的 垃圾处理服务单价(审计后的垃圾填埋运营成本/当年垃圾、飞灰、炉渣、污泥 处理量x社会资本投标文
46、件中的利润率)和社会资本中标单价中的较低值,作为 整个运营年度的垃圾处理服务付费单价。如审计后核算的垃圾处理服务单价低于 社会资本中标报价,则前三季度政府多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从第四季度的垃圾 处理服务费中扣除。第14条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14.1调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年限调价和临时调价两种方式。无论触发那种调价方式,都可结 合评审调价方式进行调价。14. 2固定年限调价方式自进入运营起,每3年调价一次,在每个调价周期内,垃圾处置服务成本因人工 成本、电费、燃油费、药剂费等中的一项或多项变动幅度超过3% (含3%)的 变动,双方按照调价公式对单价进行调整。调价公式如下: Pn=(Pn-3-D)x
47、K+D 式中:Pn为第n年(即调价当年)调整后的单价(包括现有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服务 费单价、渗沥液处理单价、新建垃圾处理厂垃圾(飞灰、炉渣)处理服务费单价、 污泥处理单价);Pn-3为调整前的垃圾处理费单价;D为单价组成中的除经营成本以外的部分;K为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K=C l(En/En-3)+C2 (Ln/Ln - 3 )+C3(Chn/Chn-3)+C4 (Fn/Fn-3) +C5 (CPInxCPIn-3) 其中:Cl 为 ;C2 为 ;C3 为 ;C4 为 ;C5 为 %, Cl+C2+C3+C4+C5=lEn是第n年时项目公司的电费指数(即项目公司实际所付的每度动力电电价, 如采用不同时段的电价,则该值为依照一天24小时加权计算出的平均电度电 价);En-3是第n-3年时项目公司的电费指数;Ln是第n年时任丘市统计局公布的第n-1年环境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人工工资;Ln-3是第n-2年时任丘市市统计局公布的第n-3年环境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人工 工资;Chn是第n年时由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第n-1年按工业行业 分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价格指数/100;Chn-3是第n-2年时由国家统计局在中国统计年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