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营性运输办事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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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营性运输)办事服务指南办理程序受理一审查、现场核查-批准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官性运输)实施机关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编码88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 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 决定。
2、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J审批条件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报材料1.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营性运输)单位申请表(原件);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3.申报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每页均须上传);4.办公场 所及停车场的图纸资料(停车场标注尺寸及面积数)(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5.国家征信机构 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为新注册的,无企业信用报告的,需提交国家征信机构出具的现任 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I原件加盖单位公章);6.首次申报的企业须提供在省级以上报纸(青 岛日报.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所做的依法运输承诺书(非首次申请企业无需上传)是否收费否法定期限20承诺期限3办理地点青岛市黑龙江中路617号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5-12号)受理时间星期 至星期五:9: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咨询电话咨询窗口: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服务台。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窗口: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服务台投诉电话:信件地址: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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