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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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 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 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 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 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
2、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 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 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 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 处置方案的,由
3、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 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 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 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 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 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 0 0 0元以上5 0 0 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
5、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 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 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 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6、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 0 0 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处5 0 0 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 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
7、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5 0 0 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 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 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 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 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
8、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 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 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 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 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
9、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 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 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 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 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 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 的培训。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10、应当采取 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 损害。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 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 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 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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