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校园经商秩序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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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大学校园经商秩序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9 188号第一条为规范校园经商活动,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校教 学、科研、办公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 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不受干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教 育部(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是指高校大学管辖的教学区、 办公区、科研区、集体生活区、公共服务区等地域。在位于校园之中和与校园相连的高校大学耳只工住宅区内发 生的经商活动,政府有明确管理法规的按法规管理,未有明确 管理法规的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经商活动,是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餐 饮供应、加工修理、物品
2、租赁、旅店住宿、打字复印和文化、 体育、娱乐活动等服务方式,获取经营利润的行为,包括以获 取经营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宣传、推销、促销行为。第四条学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是校园 经商活动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园经商活动进行管理。高 校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综治委),是学校监督、 协调校园经商管理工作的机构,代表学校行使校园经商活动的 最终审批权。凡在校园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 从本规定,接受以上部门的管理。(四)未提出复议申请和综治委决定处罚的,学校经商管 理部门实施处罚。第二十条处罚的执行部门(一)在教学区、办公区、科研区和学生生活服务区违反 校园经商管理的处
3、罚,涉及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秩序管理的, 由保卫处负责执行;(二)涉及学校公寓管理的,由学生处负责执行。(三)涉及公用房管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四)涉及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由后勤处负责执行。(五)在职工住宅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由后勤处负责 处罚和采取制约措施。(六)对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处罚需要由学校其他部门协 同执行时,由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学校有关部门 按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条珠海校区和高校大学所辖各临床医学院可参照本 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经商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并 有教育、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
4、遵守学校经商管理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第五条学校对校园经商活动采取统筹安排、保障安全、严 格控制的原则。除学校批准的后勤服务单位、学生组织外,其 他部门、单位、组织、团体均不得在校园内开设经商场所。学校后勤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划,设置经商场所。 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设经商场所和开展经 商活动。学生组织只能开设勤工助学性质的经商场所,且只允许在 学校公寓楼内开设。第六条开展校园经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体为单位或集体;(二)经营项目合法,经营形式符合校园生活方式和生活 规律;(三)经营地点合理,经营设施安全,从业人员具备职业 资格证明和健康证明;(四)开业前获得学校经
5、商管理部门的批准,得到政府有 关部门的经营许可。第七条使用学校公寓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动的由学 生处审核,使用学校公用房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在校园道路、广场等室外场地设置经商设 施、进行经商活动的由后勤处审核。学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对本部门审核范围内的 经商活动,具有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 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 取缔。在校园内开设经商场所、进行经商活动,在相关部门审核 后,须经保卫处安全检查合格,由综治委最终审批。在职工住宅区进行经商活动由后勤处审核,综治委最终审 批。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6、与本规定同时执行。在高校大学校园和职工住宅区开设经商场所,须持学校综 治委批准文件,方能办理政府经营许可和进行年检。开展校园经商活动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 审批和未被批准的一律禁止开业。第八条学校支持大学生勤工助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在校 园内开展勤工助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涉及经商内容时,应按下 列程序进行审批:(一)学生组织开展临时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公益性活动, 须按隶属关系,向其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开展勤工助学或举 办公益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活动方式和参加范围等必 要事项,经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取得活动举办场馆、场地使用 单位的准许后,报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审批。(二)学生组织以
7、勤工助学为目的开设经商场所,须按隶 属关系,向其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场所设置地点、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等必要事项,由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学校经 商管理部门审批。公寓楼内的经商场所只能用于勤工助学活动,且只能由学 生经营,不得出租或转包他人经营。第九条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特 殊原因需要引进校外单位到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的,应严格按 下列规定进行审批:确因工作需要,招纳校外单位来校举办商品宣传活动和开 设短期经商场所的,学校承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 求,到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办单位有责任督促 校外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开展经商活动,并 保护好经
8、营场地的卫生,不得干扰校园正常秩序。如违反规 定,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处罚和取缔,承办单位必须配 合。第十条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个人在校园内开 展经商活动。雇用、招租个体经营业户来校从事商业服务,应 以保障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必需为目的,学校承办单位作为 经营主体,对个体经营业户负有教育和管理责任,对其危害校 园安全与稳定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对拒不服从学校管理、严 重危害校园安全与稳定的经营业户,承办单位应按学校经商管 理部门的要求,立即中止雇用、招租关系。雇用、招租校外人员到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学校承办单 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到学校经商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手续。在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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