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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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1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国家民族事 务委员会令第1号)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 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 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 高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二、承办机构省民委(省宗教局)监督检查处。三、服务对象省内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 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所。四、服务条件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结
2、合我省民 族工作实际,指导省内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加强规范化建设,6.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注销备案及兼任两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注销备案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 二十三条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全 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 日内,由该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 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 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3、的,还应当提交 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三十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 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 所在地县(市、区、旗)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 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 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门的意见。第三十一条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
4、宗教教职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 以适当方式公告:(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 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第三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 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 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 信息变更。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
5、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 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跨县、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二、承办机构省民委(省宗教局)宗教一、二、三处。三、服务对象省级宗教团体。四、服务流程省宗教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规 定,对有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等情形的进行 备案或注销备案。五、服务时限根据有关工作安排确定具体时间。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省民委(省宗教局)宗教一、二、三处,、。7 全省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服务指南一、办理
6、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2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第十三条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 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 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 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 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
7、、盟)宗教团体 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 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第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 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 已办理备案。第二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 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 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 资格的;(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 资格的;(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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