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区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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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年区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在区乡村 支付环节的监控,落实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 财农201796号)、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冀财 农201768号)等有关规定,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是指各级财政 安排的扶贫资金由区级向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对象支付过程 中形成的监控职责界定、监控方式选择、监控缺失管理等一系列 监督控制活动。第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规则,建 立财政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制度。
2、区级扶贫、发改、教育、民 政、人社、住建、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扶贫资金 使用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以及财政扶贫支付联签 联审制度拨付财政扶贫资金。第四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财 政授权支付方式。第二章监控职责内容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牵头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工作,与 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相关方分工负责。第六条区级财政部门的监控职责:(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细贝I, 细化扶贫资金支付相关方的具体责任。(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扶贫资金 的授权支付方式。(三)审核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资金用款计划,及 时向资金使用主管
3、部门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四)汇总反馈区级主管部门扶贫资金支出情况,督促有关 方面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五)对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级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的监控职责:(一)承担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监控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 本部门支付监控具体责任。(二)发起实施本部门扶贫资金支付联签联审,对联签凭证负主体审核责任。(三)组织本部门扶贫资金预算的执行,对本部门预算执行 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责。(四)根据扶贫规划、项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编报 本部门扶贫资金用款计划。(五)按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 授权支付指令,将扶贫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扶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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