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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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1年7月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 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 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教学处办理请假 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 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 学资格。格。第二十八条 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 可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并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注明“免修”,不计学分绩点。如果免修课程有实验、模拟实习 等实践教学环节,需要进行实践能力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 准免修。第二十九条 学生获准免修后,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在免 修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未获准免修的课 程仍须修读。第三十条 学业成绩优良(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三3.0)、 自学能
3、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听。学生申请免听课程,应在开课两周内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 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可通过 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课程教学中安排的作业、实验等环节 仍应按教学大纲要求按时完成。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科研创新活动。学生参加省 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奖、或在省级及以上 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研究成果专利,经学校审定后,可 获得奖励学分。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学生参加文体、社团及社会公益活动获奖或取得一定成绩的,经学校鉴定,可获得奖励学 分,并在学生学籍档案中真实记载。第三十二条全国和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
4、语 四六考试成绩计入相关课程成绩,具体参照英语课程改革方案 和计算机课程改革方案执行。第三十三条.雅思、托福等考试成绩可做相关课程免修处 理。(1)非中外合作班学生参加雅思或托福考试,雅思成绩三 5.5或托福成绩6.0,其“英语分类教学一”或“英语分类教 学二”不及格者,可以做免修处理(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2)中外合作班学生参加雅思或托福考试,雅思成绩三5. 5 或托福成绩6.0,其英语公共基础课不及格者,可以做免修处 理(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第三十学籍异动学生可申请办理学分置换,将原专业已修课程A置换成现专业需修的相似课程Bo(1)学分置换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审计大学金审
5、学院学分置换认定申请表,二级学院、部审核,需开课教研室 主任、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填写审核结论并签名。审核原则: A、B课程教学内容、重难点、考核方式相似,学分相差不超过1; 一门课程只能置换一门课程,不允许同一门课程置换两门及以上 课程,但多门课程可合并置换一门课程;学生A课程不及格,不 予置换。(2)批准的学分置换课程每学期分年级发布,包含A、B课 程及其学分信息。学生成绩单不更新,仍显示A课程;毕业审核 时,按照毕业年级的学分置换课程进行置换后开展审核工作。具 体见“学分置换办理流程”。第五章辅修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 时,学有余力的(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
6、学分绩点与2.0),可 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从第二学年起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攻 读一个辅修专业。学生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辅修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 门核定公布)。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的资格审核和选课安排。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在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内修读。学生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所规定的学分,即完成该辅 修专业的学习。辅修课程的成绩正式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学生 毕业时,如已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 书;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发给辅修成绩单。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发展与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实 际需求,兼顾学生个性化学习能力、发展目标与自我知识建构的
7、需要,允许符合学校规定的在籍学生在入学后规定的期间内,重 新选择新的专业。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第二学期内提 出校内转专业申请:(1)经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 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 续学习者;(4)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原因。其中,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第三十九条学生转专业的计划名额,由学校根据专业发展 规划以及当年的教学资源状况核准公布,具体按照学校有关通知 执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许提出转学
8、申请:(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别的学校学习者;(2)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习者;(3)经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允许转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或者入校后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1)因疾病经由学校指定医院
9、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 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的;(3)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因申请出国留学、自主创业或者从事创新实践等,可由本人 申请,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核,报教务处、学校领导批准,休学保留学籍。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也可以 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2)学生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 签字同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
10、学校领导批准。在办理完 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 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言行,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 其监护人负责;(3)因疾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第四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2)因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 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医务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3)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 定办理;(4)复学学生经审核,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当 学期一般不得复学。第四十七条因出国留学保留学籍,或者休学自主创业的学生,休学期满需回校继续学习者,由学生本
11、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取得继续学习的 资格,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四十八条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学生申请事项均应提交申请表,由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后生效。休学、保留学籍期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一律作自动退学处 理。第八章学业警告、退学试读与退学第四十九条学习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降级申请,在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由教务处报经学校批准后,编 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第五十条学生每学期所获学分数达不到所选课程总学分 70%的或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三15学分者,学校给予 学业警告。学业警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者
12、监护人 以及所在学院。第五十一条连续三学期受到学业警告,或者在基本学制内累计受到四次学业警告,应予退学。学生提出退学后继续试读要 求,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书面 同意后,由教务处审定报请学校批准,准予退学试读,学生可申 请退学跟班试读或降级试读。学生在退学试读期间,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加强监管。学 生在试读期间发生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立即取消试读资 格,责令退学。本科4年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学生,可 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 过2年。第五十二条.学籍异动学生按照异动后所在年级专业的人 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学籍异动学生
13、于异动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 专业教研室开具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籍异动补课清单, 按照清单补修课程。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 疯病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经休学两年内治 疗未痊愈者;(2)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或 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 时经复查不合格者;(4)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允许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5) 一学期旷课累积达50学时及以上者;(6)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三45学分者;(7)连续三学期
14、受到学业警告,或者在基本学制内累计受到四次学业警告者。(8)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五十四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自愿退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家长 或其监护人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 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研究批准。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辅导员送交本 人(因故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 理)。自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第五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 培养
15、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各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 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的授予参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普 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所规定内容,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90%及以上的学分,但未达到 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可获发结 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90%及以上,且未申请延长学年 者,作退学处理,可获发肄业证书。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需缴纳学费,总学制不得超过 6年。学生结业后,对于所欠学分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可 在最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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