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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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是举证责任。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和实践中, 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 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 倒置。只有行政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清晰、明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才能起到其应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本文的中心论点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绪论(1)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特征(1)二、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 (2 )(-)被告举证责任(2 )(二)原告举证责任 (2)(三)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 (3 )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被告举证的期限
2、及 不按时举证的后果,规定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人民 法院举证,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 为没有依据,证据。但现有的行政诉讼证据举证时限也存在有缺陷,现 有法律只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但对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则不具 体和明朗,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影响到了行政诉讼的效率。 本人认为,既然有了明确的举证责任,从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出发, 就应当有明确的举证时限,以便于人民法院和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在行政 诉讼活动中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可以遵循。总之我国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相一 致,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兼采用原告、第三
3、人合理分担举证 责任,并互为补充。追求的是行政法治精神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统一的完美结果,只有行政诉讼各方的举证责任明确、清晰,我国的 行政诉讼制度才能起到其本身应具有的意义。四、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仍需改进的地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 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从行政诉讼法施行 近10年来的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制度有其积极的 意义,它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增强依 法行政的责任心,从而更主动、全面地实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也即有 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在
4、实施 中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加强对原告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实行合理分担原告的举证责任对于原告如何举证,本人认为,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公民法律素质较低, 缺乏举证方面的知识。不知道怎样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理由进行 举证。因此,应建立对原告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制度,如立案后、庭审前 可向其发送举证须知、举证索引”等举证指导书,告知原告如何 就其主张和双方争议的焦点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应当告知原告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以及不同案件的不同举证范围。(二)完善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从坚持司法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出
5、发,对被告的举证时限,在原立 法的基础上,补缺拾遗,应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一是进一步修改意见关于被告庭前举证的有关规定。二是增设法官指导被告举证的规定,三是明确规定被告因一审不举证或 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二审或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三是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正确处理法院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综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行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 配规则,利大于弊。这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益处是它有助于处于弱势 地位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助于规范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操作,使证据 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等活动更加规范;同时也有助于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然,我国现行的这种
6、举证责任并非全是好处, 但是由于我国现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比例较大,行政相对人保护自 己的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完全将举证责任推给原告是不可能的。当然 由行政主体负主要责任,在目前看来没有什么不当之处,但随着时间的 推移,这种做法必然会被谁举证、谁主张的规则所替代。现今,原 告应当具有充足的证据保护意识,对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或认为行政 主体行政主观方面有恶意等情况,就有必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只有 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行政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明确、 清晰,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才能起到其本应具有的重要意义。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4 )四、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仍需改进的地方(5
7、 )(-)加强对原告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实行合理分担原告的举证责任(5)(二)完善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5)结论(5)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 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 因为,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 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 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清晰、明确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其意义是:第一、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 法利益,防止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的伤
8、害。第二、有利于提高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三、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等活动。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应遵循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规则,并承担举证期 限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重 要作用和意义。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特征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 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 谁承担。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举证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也即是由 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
9、举证责任,举证者为行政机关。行政 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和宗旨,就需要人民 法院充分行使体现司法监督的审判权,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 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不但要有 事实根据,还要有法律、法则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因此,在行政诉讼 中,行政机关不仅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还要 把反映这些依据和事实的材料向法院提供,用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具体行
10、政行为是 合法的,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举证责任的意义在于它是决定行 政诉讼最终评判结果的关键。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如下特征:第一,行政诉讼强调了行政机关 的举证责任,未将法院职权取证,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 地位。第二,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即举证责任由被诉的行 政机关单方承担,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第三,行政 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在举证时间上看,也有特殊限制, 即强调被告应在一审人民法院庭审结束之前实施。二、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也有很多的争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负举证责任说、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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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中的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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