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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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保障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 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非住宅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物业管理 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工作。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 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并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 工作开展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
2、委员会 的组建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 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等相关工作, 发挥基层党组织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第四条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 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 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依 法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 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一)业主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 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 责的;(三)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成员资格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免除:(一)单位指派成员已经离职,不能再履职的;(二)一年以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三次或一 半以上的;(三)业主成员不再符合规定或约定成员资格的;(四)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行为的;(五)法律、法规或者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业主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宜作为物业管理委 员会业主成员情形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决定 是否予以免除成员资格。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出现成员空缺的,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更换人选。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到期前一个月仍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 会。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定成员人选。重 新组建完成前,相关资料移交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保管。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超过一年的,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 工作,成立业主大会;
5、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 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 动终止,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与完成备案的新一届业主委 员会交接。第三十三条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 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停 止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自动终止或无法存 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收回物业 管理委员会印章,作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自决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相关文件、表格的示范文本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
6、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第二章组建条件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指导后仍不 能成立的;(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 展工作,经多次指导后仍不能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的;(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 理的既有住宅小区需要推行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第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至n人的单数,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
7、区居(村) 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等派员,与业主成员共 同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物业管 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但至少1名副主任由业主担任。第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 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 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 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者曾受 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曾受过 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
8、未满三年的;(三)参与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 影响社会稳定的;(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 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 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六)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应当回避 的;(七)未按规定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拒缴或者未按合同 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A)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 及时撤销的;(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 为被执法部门责令整改且尚未整改到位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发挥党建引领下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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