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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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1.0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本宗地项目竣工后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经同意,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 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 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
2、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 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 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 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 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四十二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占地上建筑总量的比 例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3%
3、。的违约金, 并自行拆除相应的建筑设施。第四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 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 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照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 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 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 地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 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4、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 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四十五条 受让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违反本合同第四章 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 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由出让人无偿收
5、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 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受 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 履行:(-)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6、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使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受让人承担全部的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成本。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上2 款约定履行:(-)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
7、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向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其他(在特别约定中另行约定)。第四十九条特别约定:1、受让人作为园区平台应根据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签 订的框架协议承担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等责任。2、本合同第十三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交纳项
8、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 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60%,竣工时间履约保 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经 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在开工认定后 10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 受让人按时竣工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在竣工认定后1。个 工作日内,即年 月 日之前,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 人按时投产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9、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 日内,即年 月 日之前,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3、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36个月内(即年 月 日之前)投产。4、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项下宗地内的物业可以出租、不得转租。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受让人必须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生活配套设施物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受让 人必须按出让年限持有不低于受让宗地地上建筑总量48.43%的产业用房物业。本合同项下宗 地的物业可转让部分,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在承租人产业绩效、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设定条件 后再转让。采用直接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物业的60%,物业受让企业
10、应为符合产业准入 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物业转让前应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同意。物业转让、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可转让、租赁物业的产业准入标准、监管措施、退出方式、 园区平台回购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转让的物业,自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5年后确需转让的可由园区平台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放弃优先回购的可以 转让给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受让人应通过三方协议、产业监管协议等形式实 现长效管理。受让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 和区产业管理部门同意。5、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
11、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即年 月 日之前。受让人投产日期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 委员会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 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超出重新约定投产 日期未投产,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 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6、本
12、合同第三十九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 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 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7、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管 理,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 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 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
13、定的定金之后,返还 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8、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由出 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 施。9、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管 理,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 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 宗地建设项目超过一年未竣工,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14、,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 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 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10、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5年内(即 年 月 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 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玖仟零壹拾肆点贰叁万元(小写139014.23万元),达产 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玖佰柒拾捌点零捌万元(小写11978.08万元),达产 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贰拾伍元(小写2625元)。11、在本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宗
15、地项目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 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 即可视为已履行本条款。12、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达产之后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经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 相应补偿。13、受让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
16、宗地出现以下情形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1)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第11款,在合同约定的达产 日期之后1月内,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项目税收总额 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2)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第四章约定进行转让、抵 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违反本条约定,出 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
17、受让人相应补偿。14、本合同项下可转让物业受让人的产业准入要求为:(1)产业准入类型:新一代信息技术(包 含集成电路、半导体、人工智能等)、高端装备制造、科技服务业、创意产业。(2)产业绩效: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900万元每亩,达产工业产值不低于2050万元每亩,达产税收不低 于175万元每亩。转让部分强度不低于上述标准。(3)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平均标准, 以转让申请时评审意见为准。(4)其他:/15、受让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可转让产业用房物业的支持政策:(1) 受让人未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物业的;(2)受 让人引入产
18、业或科研项目不符合区域产业准入要求,对物业租售对象缺乏产业长效监管的;(3) 受让人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落实园区发展责任的。16、自本合同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管理部门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依据合同约定及框架协议约 定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综合评估不达标并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取消园区平台主体认定资格,情形严重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违反本条约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 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19、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 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17、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 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18、本地块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应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 (试行)要求。若地块内有单体建筑为高能耗建筑,如实验室、数据中心等,该单体建筑可 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建筑仍需执行三星级标 准),参照执行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技术措施,保证节能率降到 20%以上;本地块新建工业建
20、筑应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 “十四五”规划、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试 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筑低碳建设导则(试行)、公共建筑绿色 设计标准DGJ08-2143-2021、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绿色通用厂房(库) 评价标准DG/TJ 08-2337-2020及其他现行规范)。19、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绿化面积不小于9126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上海市绿化条例。20、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 的比例为:100
21、%,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 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 97号)等市区相关文件。2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最小登记单位为: 层。2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由出让人优先收购。23、受让人在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 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2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 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25
22、、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 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 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 人解除本合同的,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 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26、本合同项下第十五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地上建筑容积率:D09-02地块,综合用地3.0, 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36892.4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宗地附带建设方案的计容面积为105470.38 平方米,折算
23、容积率为231。27、本合同第六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28、本合同项下建管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在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29、本合同项下停车库要求:根据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2022版), 结合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要求,按三类区域工业建筑用地各使用功能 的停车位指标配建小汽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生产制造和仓储物流功能应按标准增配大货车
24、停车泊位。相关停车需求不得溢出地块范围,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停车。地上和地下车位数之和 应满足该地块规范总泊位数要求。30、本合同项下地下人行系统:结合地块需求,如有需要设置地下人行系统,以后续审核的方 案为准,并由管委会建交部门进行监管。31、本项目不配建民防工程。32、本合同项下通信基站要求:D09-02地块设置1个基站点位。根据公共建筑通信配套设 施设计标准要求,符合宏基站天线挂高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屋面应预留天线塔桅架设、缆线 布放路由、机房和供电等资源条件。新建公共建筑所属广场、园区等空旷区域应预留立杆站设 置资源,并预埋管道资源。后期将结合建筑周边信号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基站最终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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