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丝绸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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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丝绸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培育和发展团 体标准的指导意见、SB/T 20004.1-2006团体标准化和中国丝 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和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 (国办发201567号)等文件关于建设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 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的总要求,加强丝 绸领域团体标准化工作。中国丝绸协会(以下简称中丝协、英文缩 写CSA)决定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并成立“中国丝绸协会团体标
2、准化 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团标委在中丝协领导下,负责 茧丝绸行业团体标准的立项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制修订和技术归口工 作。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中丝协团体标准化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第四条构建和优化茧丝绸行业市场标准体系,提出制定和修订 中丝协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SA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建议。第五条 根据中丝协批准的CSA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对团体标 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第六条 组织CSA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 容、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第七条 负责组织CSA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
3、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第八条积极参与茧丝绸领域国家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家标准化 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等活动 的建议等,加强国内标准双、多边交流,推动中丝协团体标准国际化。第九条 开展CSA标准评价工作,向中丝协和有关标准化主管部 门提出团体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第十条负责与纺织行业其他类标准化组织的技术联络与协调 工作。第十一条受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及中丝协的委托,承办茧丝绸 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团标委以单位委员为主,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丝绸及 相关领域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
4、社会 团体、标准化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拥护中国 丝绸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履行委员权利与义务,均可 自愿申请加入,推荐代表担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申请连任。申 请单位可随时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增补或调整一次。第十三条 团标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立联合秘书处, 由中丝协秘书处和浙江丝绸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设联席秘书长2 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丝绸及 相关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相关人士担任团标委顾问。第十四条团标委主任由中丝协会长或由会长推荐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担任,联席秘书长分别由中丝协秘书处和浙江丝绸科技有限公 司推荐,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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