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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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 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 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通市住宅物 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 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中居住的小区成立业主大 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 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
2、业管理活动中的 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 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派员参加;(四)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 担任;(五)拟定筹备组成员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 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拟定的筹备组成员有异议 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 出,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3、府) 负责协调解决;(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推荐和报名情 况,邀请其他热心业主或者业主家庭成员作为筹备志愿者,协 助筹备工作;(七)公示结束后,书面报市城管局备案;(八)筹备组经市城管局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 位置公告筹备组成立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筹备组成立时间、成 员组成、成员姓名、分工、联系方式以及筹备志愿者的组成, 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九)筹备组应当接受市城管局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天, 并在培训记录上签字;(十)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召开筹备组第一次会 议。第二十二条筹备组工作原则如下:(一)筹备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在筹备组10
4、- 第一次会议上确立筹备组的基本议事规范、程序和分工;(二)筹备组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三)筹备组成员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或“反对”;(四)筹备组发布公示、公告等书面决定的,应当经筹备 组组长签发,并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五)筹备组会议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参加会议的筹 备组成员签字确认;(六)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成员是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指导 筹备过程中的各项事宜。筹备组组长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另行确定筹备组组长。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以
5、 下筹备工作:(一)初步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制 度,并据此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二)统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人 数,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三)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产 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拟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按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四)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11 -(五)首次业主大会设立监票人的,确定监票人选产生办 法,组织产生业主大会监票人名单;(六)确定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和 费用结算方
6、案等;(七)确定筹备组业主成员是否需要回避业主委员会候选 人的选举;如需回避的,则增补筹备组成员;(八)将上述一至七项所列内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书面通知 全体业主,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中明确征集业主意见的征 集期限以及意见汇总方式。业主在征集期限内书面提交意见 建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签收;(九)汇总征集的书面建议,经筹备组会议形成拟提交表 决的议案表决稿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第四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包括:(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
7、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的,按照表决通过的议事规 则中确定业主代表产生办法,产生业主代表,召开第一次业主 代表大会;-12 -(四)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因特殊原因超过九十日仍未召开首次业主 大会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时 间,但延长时间不宜超过三十日。超过延长期限,仍然无法有 效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及 时予以指导和协调,并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召开业主大会,再次 延长时间不宜超过十五日。经确定无法继续召开的,由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确
8、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解散。第二十六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 过,依法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及以上但未 达到预定人数的,筹备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 面报告,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可延长三十日 进行补选,对第一轮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补选。候选人 需要调整的,筹备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 告并进行增补;第二轮补选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可以成立业 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人数以最终入选人数的单数为准。最终 入选人数为偶数的,排名最后一位的列为候补成员。排名最后 的入选人员得票相同时,根据平衡原则、党员、“两代表一委 员”优先原则、群众公
9、认原则等确定排序,最后一名列为候补 贝。第二十七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 过,但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未达法定最低人数时,筹备组应13 - 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在街道办事处(镇 人民政府)指导下,可以延长三十日对第一轮未选上的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补选;候选人需要调整的,筹备组应当向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进行增补。经第二轮补选业主委 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的,本次业主大会召开失 败,筹备组解散。第二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未能通过法定表决事项,或者 参加人数达不到法定条件的,筹备组应当宣布首次业主大会召 开失败。经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10、,可延期三十 日重新组织筹备活动。再次筹备失败的,不再组织并书面向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后,筹备组解散。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出现本规则第 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情形,或者按照本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换 届选举失败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 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等派员组成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 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代 职期间,具备重新进行选举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指导新的选举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的业主委员 会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职,十日内完成相关资料、
11、财物移交后自 动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数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 员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14 - 推荐产生。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以持备案回执刻制印章。备 案事项变更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报告备案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备案以及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三十一条首届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结束,筹备组将有 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后,自行解散。第五节业主大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 分占建筑总面
12、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参加。第三十三条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本次参加业主大会所委托的 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由业主本人签字,并由委托人转交业 主大会。业主常用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因发生 变化未及时告知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业主个人承担。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 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第三十五条业主代表可以召集所代表区域的业主成立业 主小组,业主小组议事由业主
13、代表主持,主要讨论向业主大会 提交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各项管理事项建议以及业主本 人的建议和意见。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 求意见形式。业主小组会议应当做好相应记录。第三十六条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前15日内,就会议拟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 代表的业主的意见;表决意见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 向业主大会会议呈交。业主代表因故无法参加业主大会的,应 当事先委托所代表区域内的一名业主参加,并出具业主代表本 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 间、地点、议
14、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者表决票,核实业 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二)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表决方式、表决事项、 表决规则等内容,于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 域内的每个出入口、大堂、电梯厅、公告栏等人员进出通道, 以及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 员会。有条件的,可以在主要媒体上公告;(三)表决票、选票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者寄挂号 信、快递、传真、网络等可追溯方式发放和回收,并在公告要16 - 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 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确定是否延期,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5、;(四)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 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书面告知居(村)民委员会。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 求意见的形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应当将征 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显著位置公告。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 签名。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 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第四
16、十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 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17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 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等特
17、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十三条一个专有部分面积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 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 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的表决票选项应当明确为赞成和不赞成两项。参与表决未发表意见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 表决的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但不适 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也不适用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 举。第六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8、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 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需要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的事项。-18 -U!U!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 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其他情况。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应当书面向 业主委员会提议,并书面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 民委员会。书面提议应当附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楼 栋号。业主委员会
19、和居(村)民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 份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能核实的,其提议无 效。书面提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 三十日内,应当就所提的议题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 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19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 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
20、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 关的活动。第六条市城管局负责全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 指导和监督,以及相关制度、示范文本的拟定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选举;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物业应急维修服务协调等社 区(村)服务机构,配备专人,明确职责,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 投诉,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业主委 员会之间的纠纷;宣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政策法规。居(村)民委员会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
21、导下, 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责履职,开展日常工作。建立居 (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提质增效,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第七条市政府成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物业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物管办),建立市物业管理 联系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查推进、 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政策措施,重大矛盾纠纷调处等。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社会公信力和亲和力;每个业主委员会另设当然委员一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居(村)两委成员担任。当然
22、委员代表属地政府 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参与相关会议议题的讨论,不参与会议 表决。业主委员会中已有居(村)两委成员的,可不另设当然 委员。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拒 绝、拖延提供业主有权查询的文件、资料;(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五)挪用、侵占物业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挪用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六)索取、收受房屋建设、物业服务、维修保养等单位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3、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物业收费、停车等 方面谋取不当利益;(八)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九)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20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议事规则予以罢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市 城管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 予以指导和协助。第四十九条 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时,要充分考虑物业规模、不同物业形态的物权份额,专业、年龄结构互补,以及 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具有财 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长的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符合条件的社区(村)“两委
24、”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条件的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 员会中的党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半数。第五十条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小组对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进行甄选后,按照业主委员 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书面告知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经审核的候选人名 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不少于五日的公示后,提交业主大会 进行选举。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 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 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 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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