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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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维护 移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征地移民”)的组织实施,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程 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征地移民工 作的组织实施;市、县水利(水务)局根据职责和本级人民 政府授权开展征地移民工作。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工作范围)征地移民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设区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 区域内的征地移民监督检查,接受和配合省水利厅开展的监 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征地移民 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四十条(监督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包括,管理机构责任、管理体制、配套文件、实物调查、规划编制,规划实 施管理、资金使用、验收、档案管理、监督评估和问题整改 等。第四十一条(监督形式)征地移民监督检查主
3、要采取专项检查、稽察、审计等方式,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程序的 合法性、搬迁安置行为的规范性、补偿政策标准的落实和资 金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第四十二条(问题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印发被监督检查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照监督检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整改结果 报送监督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单位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 查。第四十三条(其他要求)项目法人或者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安全生产、审计等部门的监 督检查。第四十四条(责任追究)违反规定造成移民安置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解释单位)解释。
4、第四十六条(实施时效)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审核。第五条(实物调查细则)开展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 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物调查细 则,经设区市水利局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 水利厅核备,必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第六条(停建令发布)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细则经核备 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 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 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第七条(实物调查)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实 物调查。实物调查结
5、果应当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 张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签 署确认意见。第八条(规划大纲编制)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工程建 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后,组织编制移民安置 规划大纲。第九条(规划大纲审批)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 水利厅,经初审后报水利部,由水利部会同省人民政府联合 审批;省级(含)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移民安置 规划大纲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规划大纲变更)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
6、因国家政策、工程 选址、工程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移 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第十一条(规划编制)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 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移民安置 的社会稳定风险,应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 计阶段,均需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第十三条(初设阶段重点)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复核 建设征地范围和各项实物,确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和撤 迁安置规划,提出集中居民点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等初步 设计
7、文件,开展企(事)业单位资产补偿评估工作。第十四条(规划审核)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由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报省 水利厅初审后报水利部审核;省级(含)以下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由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报省水 利厅审核。跨行政区划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移民 安置规划编制和报批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五条(审核意见报送)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 意见,分别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一并报送项目 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征求意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或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意见。县级以
8、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对报送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出具书面认可意 见。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实施主体)第十七条(实施主体)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移民的组织实施,可以成立相应工程 移民征迁机构承办具体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成立移 民征迁管理机构指导县级开展征地移民工作。第十八条(实施方案)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九条(用地申请)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后,项目法 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第二十条(公告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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