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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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废止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 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 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蓄水、引水、 提水、灌排、供水、节水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
2、工作 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 的投入增长机制,按照建设与管养并重、保护优先、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权单位逾期 不排除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
3、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逾期不恢复的,处 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H 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 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 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4、通 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给予补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 管养经费由经营方承担,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工 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利 工程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 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 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中型、小(一)型水库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水库及小塘坝由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上一级人民政 府指定管理。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参照前款执行。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 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进行设置、配备。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 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安全有直接 影响的小(二)型水库,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 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 理人员。其他水
6、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报上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三)组织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 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水利工程管 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 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
7、,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 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二)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 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三)依据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 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洪排涝工作;(四)实行计划供水,计收水费;(五)处置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 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六)推广运用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 范围:(一)中型以上水库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 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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