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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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商学院章程序言福建商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管、经、法、 工、文等多学科相互支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其办学 渊源可追溯到1906年黄乃裳创办的“福州青年会书院”和1908年陈宝琛倡创的 “福建官立中等商业学堂”。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由福建省商业学校升格为福建 省商业专科学校,1994年更名为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获教育部高职 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2015年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福建商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福建,辐 射东南,对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积极为地方 经济
2、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施质量 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学和国际合作等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综合办 学实力,致力将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商科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结 构合理,在国内同类院校和相关行业有一定影响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明确学院与社会以及学 院内部各种关系,确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福建商学院;英文名称:Fujian Business College (缩 写为FJ
3、BC)。学院法定注册地址:(邮编:350012)o学院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七章学院标识第六十二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适时确定徽志。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 立 早。第六十三条学院院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院名,左上角配以学院 徽志。第六十四条 学院院歌是福建商学院院歌,宜风作词,非非作曲。第六十五条 学院确定福建商学院挂牌日为校庆日,合校前各校的建校日为 学院纪念日。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
4、报教育部备案。第六十七条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 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院党委批准,报教育厅核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学院党委会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 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抵触。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 定、修改。学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章程如与 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木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为学院的组成部分。第三条福建商学院是
5、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业务上 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模办学。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与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 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 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 党的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办学活动与教育形式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 育政策,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开展教 育教学
6、、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立足福建,辐射东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地方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 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国际化视野和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 用型人才。第八条学院依法设置学科、专业,重点发展适应商贸流通与现代服务业和 新兴产业的学科、专业,建设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体,形成管、经、法、工、 文等多学科相互支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构建适应区域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群。学院建立学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实际,按照 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第九条 学院的基本
7、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O其他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 科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充分利用条件 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据法律 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院各项 工作顺利进行。其领导职责主要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 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 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 设。(二)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
8、度以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 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四)领导学院的宣传思想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五)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发 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 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七)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和决定学院重大 问题和
9、重要事项。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福建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三条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施。(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 际合作与交流。(三)拟订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 免院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
10、依照法规和学院制度对 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惩。(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学院设副院长和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 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学院管理中的重大行政事项。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是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优秀校友等 部门、单位、人士自愿组成的产教结合、合作办学的工作平台;是对学院人才培 养、教科研、社会服务等重大事务进行指导、支持、咨询和监督的机构。理
11、事会 建立理事长、副理事长议事制度,常设办公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第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 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 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 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 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民 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 规划。
12、(二)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 大制度和措施等。(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 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四)审定学院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 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五)组织开展学院政策研究,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 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学院在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重大项目 的申报、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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