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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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劳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医院正常工作 秩序、培养优良的院风和院纪、塑造全院职工爰岗敬业、作风严谨的执 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考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考查我院干部职工遵守作息制度的情 况,包括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请假、超假、销假、旷工、各类假期及 调整工资标准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职职工。第二章考勤员职责和考勤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院考勤到科室,科室考勤到个人。第五条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兼任科室考勤员,
2、负责科室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作好考勤统计工作并负责保存请、销假资料。第六条全年出勤率核算,凡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间按出勤计。国家法定假和年休假由科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自主安排。第三章请销假制度第七条全院职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所有假期均应先填写医院请/休假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请假申请表)并经所在科室 第六十八条凡因病请假,均为病假。第六十九条院长请病假,由上级机关批准;副职院领导请病假,提 供二甲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7天及以内由院长审批,纪检监 察室存档;7天以上由院长签署意见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报批。一年内病假 超过2个月的,须报人社局备案;中层干部请病假,提
3、供二甲及以上公 立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纪检监察室存档。第七十条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内的(含1个月),提供二甲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3天及以下由科室负责人签批,3天以上由 分管领导签批,交纪检监察室保存;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提供二甲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由卫计局 人事股办理请销假手续;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提供二甲 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由院长签署意见,经卫计局审核后,报人社局备案。第七十一条病假审核中,对开具虚假诊断证明材料的科室和个人,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 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
4、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七十二条职工在外地患病需就地治疗者,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及相应门诊、住院发票方可按病假对待。第七十三条新进院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一个月以上者,经院长办 公会研究应适当延长试用期。第七十四条病假期间的待遇:(一)病假期间奖金的计算:病假30天内(含30天)奖金按实际天数扣除;累计病假超过30天,不享受病假期间当月奖金和目标管理奖,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不享受病假期间当月奖金及当年年终目标管理奖,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资格。(二)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计算系数:1、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
5、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4、病假期间不准挂床住院,要认真接受临床治疗,争取早日康复。不得以病假为由,从事第二职业、旅游、走亲访友等活动,否则按旷工 处理。5、职工因工伤休病假,在停工治疗期内,其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 定执行。第七十五条病假结束后,一周内到纪检监察室销假。第十三章事假第七十六条因私事请假,均为事假。第七十七条院长请事假,由上级机关审批;医院副职院领导请4天 及以内事假由院长审批,纪检
6、监察室存档;4天以上事假由院长签署意见 后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报批。第七十八条中层干部请事假,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职工请事假3天及以下由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 以上的经卫计局审核后,报县人社局审批。事假结束后,一周内到纪检 监察室销假。第七十九条因特殊原因被动离开工作岗位未能履行请假手续的按事假对待。因触犯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等被监管、双规、问讯等离开工作 岗位的,除按事假考勤外,一切工资福利暂停,待处理结果公布后根据 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条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事假15天内(含15天)工资、奖金按实际天数扣除;累计事假超过15天,当月不享受工资、奖金和目标 管理奖,取消
7、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 不享受事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当年年终目标管理奖,取消当年年度考核 资格。各科室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准因私请假。第十四章放射假第八十一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 4周。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第八十二条根据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放射假。放射假申请需提前三天,3天及以下由科室负责人签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批,交纪检监察室保存。放射假结束后,一周内到纪检监察室销假。第八十三条为保证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 放射假为必休假期。应休未休的作放弃处理,医院不再支
8、付额外报酬。第八十七条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放射假;当年已 享受放射假,后又有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次年不再享受放射假。第八十五条放射假期间工资及奖金按照国家相关条例执行。第十五章工伤假第八十六条职工因工受伤经劳动部门鉴定认定为工伤或患职业病依 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需停工留薪,享受工伤假。工伤假申请需携 带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分管领导签批, 交纪检监察室保存。工伤假结束后,一周内到纪检监察室销假。第八十七条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 残或者自杀的,与工作无关的打伤均不享受工伤假。第八十八条工伤假的期限根据伤残鉴定级别而定,停工留
9、薪期间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 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并由劳动部门从 工伤基金中发放。停工留薪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严重伤残的经劳动部 门鉴定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第八十九条未取得工伤鉴定或职业病鉴定证明的不得享受工伤假和 工伤待遇。本院职工上班期间被病人或其家属肇事致伤而不能正常工作 的及因维护本院利益致伤的,休假和待遇视具体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再行 研究决定。附贝u(-)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提 及的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执行。(二)各类休假要结合科室需要合理安排
10、,不得因休假影响日常工 作。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同意后报纪检监察室按规定权限审批(生育假、丧假、 病假、工伤假可在休假中或休假后由本人或他人携带相关证明补办)。第八条医院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签批,纪检监察室存档;所 有人员请假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不按规定请假 私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第九条各类假期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除第十二条外)。电话请假、 口头请假均视为无效,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第十条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 因故续假,需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遇有意外情况,不能 及时续假而逾期者,返院当日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
11、按规定权限经 有关领导批准后可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一条凡请假手续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均视 为旷工。第十二条因意外或特殊情况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履行请假手续离 开岗位的视为事假。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每迟到、早退、擅自离岗510分钟扣款100元,1130分钟扣款200元,3160分钟扣款300元并进行通报,超过一小时按 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罚当月奖金的50% ;旷工累计两天,扣罚当月奖金 及年终目标管理奖的50% ;旷工累计三天,扣罚当月奖金及年终目标管理奖,给予全院通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进行诫勉谈话,通过告诫仍不改 正的,给予待岗处理。有旷工行为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先评优、晋升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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