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docx
《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全过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各方 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工程建设招标人、招标 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 手段,对发布的招标投标项目相互串通、挂靠
2、等,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第四条建立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制度。按照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要求,局 属工程项目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通过“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省XX市)”及时发布XX市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 称、项目批准文件文号、项目概况、预算金额等内容。第五条加强招标人委托评委(甲方评委)管理工作,加 强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衔接,逐步推行甲方评委与社 会评委(从省发改委终端专家库中抽取评委)评标室隔离评 审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围标
3、串标制度漏洞,确保评标评审公 平公正。第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 “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 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的;(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 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 换、修改投标文件的;(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 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
4、(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 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七)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 询的;(八)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 常评标秩序的;(九)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放弃中标的;(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 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布、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县(区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处理可以在 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或情况说明后进行,也可以在对 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 标行为的,除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外,重新选 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第八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 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 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 联合行动;(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编制;(六)不同投标人委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进一步 防范 打击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围标 违法 违规行为 处理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