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通用版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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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通用版合同2022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通用版合同正文内容工程名耦:发包人: 发包人: 承包人:使用说明.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水利部、XX公司、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合同技术条款(gf020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并经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建管)122 号转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0214)配套使用。即将水利部范本(gf0208)中的“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条、” “通用合同条款
2、”等改为“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1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应全文引用市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 进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2 .招投标结束后按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 同。合同编号: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包 人: (全 称)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 联系霜IS : 承包人:(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3 .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九、工程计量与结算1计量9. 1. 1本合同的
3、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9.1. 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9.1.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 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9.1. 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9. 2支付9.2. 1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预付款总额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O(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天内,并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
4、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 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言青,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 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3)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 价格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r一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一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l- 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 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整
5、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9.2. 2工程材料预付款(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 等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 款。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要求;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在月进度付款中 支付。(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 平均扣还。9.2. 3工程进度付款(1)进度款按月支付。(2)承包人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单,监理人在收到月
6、进度 付款申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经发包人审批后 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I1单后28天。若不 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3)月进度付款申It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暑就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按第9.2. 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根据第9.2. 8款规定的价格整金额。扣除按第9.2. 1款和第9.2. 2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扣除按第9.2. 4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9.2. 4保
7、留金(1)由监理人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 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为止。(2)在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 额的12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3)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 人将剩余保留金总额的12支付给承包人。(4)发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9.2. 5完工结算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 监理人应在28天
8、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 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60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则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9.2. 6最终结清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幺冬止证书后的28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言青单(一式4份)和结清单,监 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 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 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
9、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9.2. 7发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 算标准为:9.2. 8价格整(1)价格整的差额计算 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按下面两种方法中的第 种方法计算价格整的差额整合同价格。第一种方法: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整。第二种方法:在合同的定工期内,现行价格引起的总价整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 本合同的定总价的%时,双方自行承担物价整风险,合同价格不进行 整。当现行价格引起的总价整的绝对值大于本合同的定总价的%时,取 其绝对值大于%的部分为合同价格的整数。 增时,价格整方法 为 减时,价格I
10、I整方法为(2)除合同本款规定的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价。(3)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疆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完工 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 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延长 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 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 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4)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 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
11、,导致 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2. 8款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愤商后确定需H 整的合同金额。十、合同变更1变更9. 1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 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 发生实质性变动或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整该项目的单价。10.1. 2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 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 行施工。价格整
12、的原则:(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新增项目单价计算方法为:10.1. 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10. 2转包与分包10.2.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 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 本合同第11条的定,承担违约责任。10.2. 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 将
13、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10.2.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 能力。(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 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余君,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 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10.2. 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 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
14、安全的项 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 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 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10.2. 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 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 实施监督和管理。十 一、违约与索赔11.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 2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1.1.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於/ 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
15、,造成工期延误;11.1. 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 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1.1.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11.1. 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 工程设备;11.1. 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 连续3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11.1.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 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再进行修补;11.1. 7承包人
16、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 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11. 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的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 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 元天,累计不超过 元。 11. 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 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 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 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5%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7、 11.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 1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1.4.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 人:M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11.4.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11.4.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 阻挠、拒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11.4.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 合同的义务。 11. 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窝工人员损失 和机械设
18、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瞪 工程按合同的定工期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 用。 11. 6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 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 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发包 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同时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向承 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11. 7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
19、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 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 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 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 索赔申言青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 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言青报告,并抄送违约方。否贝L 违约方可不受理。 11. 8索赔的处理。11.8. 1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 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
20、本。 11.8. 2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言青报告和最终索赔申报告后,应立即依 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双方充分愤商后 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 11.8. 3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 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 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省直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 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愤商成立争议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 解组解决。11.8. 4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
21、据当时 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19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 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单中, 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 十二、工程验收 11发包人应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12. 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 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M责的验收 资料。 12. 3无论是发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 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任方要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元,一次性支付给非责任方。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2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愤商解决,愤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其它 14. 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 期为 个月。 14. 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时,经愤商可解除合同。14. 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7),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 效。 14. 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 单
23、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14. 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才整的 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 合同自然止。14. 6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十五、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1 .投标报价书.招标文件2 .技术条款.图纸3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廉政合同4 .其它材料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 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现场代表:(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地址: 地 址:XX编码: XX编码:雷吉舌: 联系 :总 工 程 师 : 质 量:M 责 人 : 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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