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药品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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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检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 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检查办法)疫苗生产监督检查推荐工作程序(以下 简称疫苗推荐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 合我省药品生产检查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 局)对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 企业及原料药登记人组织实施生产检查的管理。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 检查;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
2、料和容器生产 企业、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生产检 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药品生产检查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 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控,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可控开展。第四条省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检查的组织、监督工作;负的除外)及缺陷整改要求。被检查企业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 缺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充分听取被 检查企业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现场核实。被检查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检查组 应对现场笔录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现场笔录需由被检查企业核对,确认无误后, 由被检查企业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
3、企业负责人)在笔录上及 笔录修改处逐页签名或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笔录真实性 的意见,写明日期。检查人员在笔录相应位置签名、注明日期。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由其书面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签字职责。如 被检查企业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中注明被检查企 业拒绝签字,并由检查人员集体签字确认。检查组以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问题反馈表(附件1)形式 向被检查企业反馈缺陷项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问题反馈表 需经检查组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 内按照省局印发的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 要求,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
4、,应制定切实 可行的整改计划,并作为对应缺陷的整改情况列入整改报告。第三章检查内容第二十四条 各类检查应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和防控药品质 量安全风险为中心,检查派出部门要全面分析被检查企业历史监 管情况、变更情况及年度报告等内容,结合被检查企业品种特性、 检查发起原因和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全面评估企业、品种风险, 基于风险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第二十五条 首次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药 品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关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条相关内容。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开 展符合性检查。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持有人、药品生
5、 产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含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符 合性检查。许可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 作日。第二十六条 每次检查内容以检查方案中重点检查内容为 准。常规检查原则上应关注以下内容:(一)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药品质量标准情况;(二)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 技术标准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物料管理等相关记录和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与财务相关数据的匹配性;(四)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五)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
6、理、风险控制能力及药 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六)产品年度报告及变更管理情况;(七)最近一次监督检查缺陷整改完成情况;(八)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九)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十)药品委托生产协议及质量协议执行情况;(H一)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七条 有因检查应针对具体问题或者线索制定重点检 查内容,以查清问题为原则,必要时可通过协查、延伸检查等方 式开展深入检查。尚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可一并开展,但应突 出重点检查内容。第二十八条专项检查按照专项检查方案开展检查。特殊管 理药品相关检查,重点关注特殊管理药品的物料平衡、安全管控和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内容。第四章检查
7、结论和评定标准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XX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检查结论以综合评XX论为准。许可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XX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 合要求第三十条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如下:(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 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 健全,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 量带来一定风险;2 .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 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三)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
8、,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 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风险;.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2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 录和数据不真实;3 .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 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第三H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派出部门及时审核现场 笔录/检查报告、缺陷整改(确认)情况。检查派出处室组织的监督检查,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向检查派出处室负责人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如遇复杂问题(包括缺陷升级,可能影响现场检查结论;涉 嫌违法违规问题等
9、),检查派出部门可组织风险研判。必要时可 邀请监管、检验、审评、药物警戒等专家参加。风险研判相关情 况应有 记录。第三十二条 检查派出部门结合现场笔录/检查报告审核、缺 陷整改(确认)情况及风险研判情况(如有)进行综合评定,并 出具综合评XX论。许可检查综合评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对于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的,根据现场笔录/检查报 告审核、缺陷整改(确认)情况出具“符合要求的综合评XX论;对于现场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整改材料显示 个别主要缺陷或多项关联一般缺陷已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尚未 完成整改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据现场笔录/ 检查报告审核、缺陷整改(确认)情况
10、出具“基本符合要求”的综 合评XX论;对于现场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 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根据现场笔录/检查报告审核、风险研判情 况(如有)出具“不符合要求”的综合评XX论;对于现场未形成现场检查结论的,根据现场笔录/检查报告 审核、风险研判情况(如有),必要时可结合整改情况出具综合 评XX论。检查派出处室组织实施的许可检查和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 要求”的,综合评定程序可简化;现场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 求,、,不符合要求,及未形成现场检查结论的,综合评定过程应 有记录。中心组织实施的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过程应有记录。第五章结果处置第三十三条 检查派出处室根据综合评XX论
11、,依职责形成 检查结果处置意见。第三十四条结果处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综合评XX论为“符合要求”的,不需要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二)综合评XX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基于风险相应采取告诫、约谈、限 期整改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将整改计划完成情况纳入下次检查重 点内容。(三)综合评XX论为“不符合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基于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 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影响已上市产品质量的,持有人、药品 生产企业应采取
12、召回措施。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召回而未召 回的,应责令召回,消除安全隐患。除首次申请相关许可的情形 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进行处置。缺陷整改情况待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解除风险 控制措施时一并核查、确认。(四)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外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 重,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 重大影响的,省局按程序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局报告。第三十六条检查派出处室依职责及时将检查信息上传至省 局智慧监管平台。省局按照档案管理
13、要求保存药品生产检查档 案。自检查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国家药品(含疫 苗)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采集系统。第三十七条 省局依法公开药品生产检查结果。法律、法规、 规章对检查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安全隐患排除后,被检查企业应向省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 申请,一并提交上次缺陷整改报告。检查派出处室依职责对缺陷 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开展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局解除风 险控制措施,并将决定予以公布。对于符合性检查综合评XX论 为,不符合要求,的,被检查企业向省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 申请,应同时开展符合性检查。第三十九条省局依法
14、依规做好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 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六章跨区域检查协作第四十条 生产处负责跨省联合检查协调、信息通报工作。 协调跨省委托生产、委托储存、委托运输的受托方所在地省局, 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持有人跨省委托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开展联合检查。检查组成员包括持有人所在地稽查处监管人员 等。第四十一条 受托方为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纳入日常监管。 生产处负责协调监管人员配合持有人所在地省局对受托方开展 联合检查或延伸检查。第四十二条 生产处、稽查处协调其他省局协查时,应发出 协助调查函,明确协助调查内容、时限等要求。协助其他省局调 查时,承办处室应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
15、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查工作并函复调查结果。紧急情况下,承办处室应在接到协助 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办案期限要求,完成协查工 作并函复调查结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 的省局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 持有人省内跨市委受托生产常规检查需要开展 联合检查的,由持有人所在地稽查处发起,受托方所在地稽查处 配合实施。第七章符合性检查与稽查衔接第四十四条中心应按照检查办法规定检查程序,参考 疫苗推荐程序,结合本细则检查内容、检查结论和评定标准 内容,建立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强化检查发现问题与稽查办案 的有效衔接,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检查实效。第四十五条 符合性检查期间,
16、检查组发现被检查企业涉嫌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现场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 告中心,中心应当研判风险,并对检查组给予指导。执法人员应 当依法固定证据。检查组现场向驻地稽查处书面移交相关问题及 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稽查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进行交接。第四十六条中心收到检查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检 查报告,发现被检查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综合评XX论 为“不符合要求“,但检查组现场未移交驻地稽查处的,应在报告 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书面移交驻地 稽查处开展深入调查。中心将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过程中移交的问题同步报送生 产处。第四十七条稽查处对检查组、中心移交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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