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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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起草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 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 13 号)、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行业 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X食药监发201748号),推进 分类分级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 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 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药品 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 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与换发。第三条
2、(基本定义)本办法中的分类分级管理,是指设区 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 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 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 管控实施动态分类分级管理的活动。陈列温度符合药品包装、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第二十条(营业设备要求)企业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以下营 业设备:(一)配置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包装 标示贮藏要求的存放和陈列药品的设施设备(货架、柜台、阴 凉柜、阴凉区、冷藏柜、冷藏箱等);(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存放、处方调配 及计量、卫生要求的药斗、衡器、中药饮片包装等设备(中药
3、饮片应置于原包装内销售,未销售完的原包装不得弃置);(三)药品拆零销售的,应配备符合拆零及卫生要求的调 配工具、包装用品;(四)配备有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五)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第二十一条(陈列布局要求)企业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区域 应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陈列布局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 标识,分类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有处方药、非处方 药专用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 非处方药的忠告语;(三)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
4、集中设置专 区(柜)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四)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摆放;(五)经营非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分 开,并有醒目标志。经批准的药品营业场所内除经营药品外, 在不影响药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还可依法申请经营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企业应建立相应制度并采取物 理措施保证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区域与其他类产品区域有效隔 离。除前述类别商品外,经批准的药品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和 销售其他类别商品。第二十二条(拆零要求)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企业 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 拆零记录;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包装袋应保持清洁
5、、卫生, 防止交叉污染;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 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第二十三条(连锁门店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总部 的管理下,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 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 服务标准(简称“七统一”),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第二十四条(计算机系统要求)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经营和 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计算机 系统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 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 储存、陈列、养护、复核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 经营
6、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 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第二十五条(数据备份要求等)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 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销售凭证打印设备应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连接,销售凭 证格式至少包括药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批号、规格、数量、 价格、销售企业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连锁门店应与总部、配送中心(仓 库)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连接,具有接入互联网的能力,能够 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第二十六条(中药经营要求)经营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 设置独立区域,有明显标识,并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的设备。第二十七条 中
7、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第二十八条(其他设备要求)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计量器 具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第二十九条 (仓库要求)企业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 相对固定的验收场所,退货药品和不合格药品应设置专门区域, 并实行色标管理。设置药品仓库的,其使用面积与功能应与经 营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 有关规定,设置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储存中药饮片 应当设立专用库房。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第三十一条企业在营业场所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第五章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制度要求
8、)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 质量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一)岗位职责与质量责任;(二)药品采购管理;(三)药品验收管理;(四)药品陈列管理;(五)药品销售管理;(六)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七)处方药销售管理;(八)药品拆零管理;(九)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十)记录和凭证管理;(十一)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十四)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五)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六)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七)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十八)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9、(十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二十)计算机系统管理;(二十一)药品追溯的规定;(二十二)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上述要求 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第三十三条(操作规程要求)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 药品质量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四)药品拆零销售;(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 售;(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A)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
10、操作规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操作规程按照上述要求由总 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第三十四条(质量管理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 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包括:(一)药品采购记录;(二)药品验收记录;(三)药品陈列检查记录;(四)药品养护记录;(五)药品销售记录;(六)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七)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A)药品拆零销售记录;(九)温湿度监测记录;(十)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十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十二)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十三)首营企业审核记录;(十四)首营品种审核记录。(十五)有特殊管理要求药品专用账册。药品
11、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 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检查要求)现场检查时,将企业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及实际具备的条件与本管理办法所对应的分类设置条 件进行比对核实,所有检查项目应与相应的分类设置条件相一 致(合理缺项除外)。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XX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同时废止。第四条(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 指导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全 省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 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设区的市级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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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零售 企业 分类 分级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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