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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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 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 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 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 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 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
2、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 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的规 定。第三十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 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 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 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丁国家标准样品 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
3、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 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 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第三十三条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可 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 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 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 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强制性国家
4、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 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 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国家 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 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
5、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 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服务、 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 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 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 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 息进行分析处
6、理。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 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情况, 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实施效 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 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 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 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7、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 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 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六 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 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与标 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
8、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月24 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 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 准。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 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 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 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
9、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 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标准 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 理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鼓励同步开展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制定。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制定工 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依据授权批 准发布;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 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 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由国务院标
10、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相关方组成的全国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 审查、复审工作,承担归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受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技术审 查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实施情况评估 和研究分析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申 请立项、国家标准报批等工作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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