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土地抵押协议书(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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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土地抵押协议书(精选8篇)借款土地抵押协议书(精选8篇)借款土地抵押协议书篇1债权人:债务人: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第一条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第二条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第三条本约抵押借款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计 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第四条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 日计提利息。第五条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 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第六条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 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第七条
2、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 方负担。第八条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 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 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第九条 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第十条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住址:身份 证号码:乙方:住址:身份 证号码: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 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 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 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
3、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 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 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 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 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 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
4、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 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 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 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 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 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 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 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
5、保持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 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出让人(签章):受让人(签章):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月日 年月日借款土地抵押协议书篇7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住址:电话号码:;代表人:职务:;受让人:(以下简称乙
6、方);住址:电话号码:;代表人: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 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7、的 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转让地块的四至、面积和年限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系国()第 号、位于市 大道与 路东南角,用途为用地。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该地面积为io亩,计 平方米。四至:: ,南 : O西至:,北至:0如附图所示。第五条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 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第六条转让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为止,共 年 月 日。第七条同时转让地上的附属物。附属物名称:,数量:O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 方米。附属物结构:,价款:元。有否典押:,是否出租:。第三章土地转让费用及其
8、支付方式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总额为元,附属物元。二项共计 元,以人民币计价。第九条除乙方负责土地出让金及政府规费外,乙方给甲方的补偿费用 万元。a、以乙方名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乙方付甲方 万元。b、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成后乙方付甲方 万元,c、工程开工建筑建设完成后乙方付甲方 万元。第十条以上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转让费、契税等办理过户的一切费用。土地 出让手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的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包括办理建筑工 程规划许可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全部以乙方的名义办理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将公司名下的有关土地资料和审批文件 交给乙方。另外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
9、日内将有关变更文件报送土地主管部 门,并通知乙方。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土地过户变更手续。第四章土地使用的再转让第十三条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规 定的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第十四条甲方在原土地使用权中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 移给乙方。第十五条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甲方原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 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 约方按日支付总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有损失的还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 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第十七条甲
10、方由于过失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迁期、因延期而造 成索赔。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办理。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第十九条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时本合同无追溯力。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生效与其他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正式形成的其他书面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 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11、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送给等单位备查。其他约定:1、甲方所办理的建筑规划手续面积不低于7万平米。2、乙方给甲方赔偿的建筑面 平米。3、甲方负责拆迁及费用,负责协调周边的一切关系及费用,直至工程完 工。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字日期:签订地点: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 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
12、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 年一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 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 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 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八条本合同
13、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 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 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 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 人提出书面报告
14、,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 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 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 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一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 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 越受让宗地
15、。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一日 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 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 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 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 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 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 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
16、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 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 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 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 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17、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 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 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 列第一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 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 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
18、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 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 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 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 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 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 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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