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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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 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 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 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 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 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 单位,下同)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
2、担保。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 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仝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1 .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 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2 .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 方向贵方
3、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 任解除。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 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4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 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 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 担 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六、免责条款1 .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 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2 .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 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3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 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七、其他-10 -1 .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 经 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 发生法律效力。2 .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担保 保证存在争议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 .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时 间: 年 月 日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
5、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 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权益事关施工企业发展和广大农民工生计,事关行业和谐稳 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保障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省领导 也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扎实做好我省保障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决不允 许拖欠。2021年省纪委监委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列为十八个“点题整治”问题之 一,旨在通过开展欠薪欠款专项整治,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权益。工程款支付担保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有效保障措施之一。保障农
6、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为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处开展专题调研,针对工程款支付 担保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部分项目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企业间互相担保、资金证明 替代支付担保等问题,细化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和流程,明确监管措施,形成了福 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办法共计四章15条,分别为总则、基本要求、监督管理和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1 .实施目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依法 保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权益。-12 -2 .实施范围,房建市政领域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 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 .落实措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事项,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4 .实施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包含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 公司保函。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5 .有效期限,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 算
8、款项之日后30天。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但担保到期的,应延长其有效期或重新办理。6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o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 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7 .担保费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 设其他费用。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 算。8 .担保理赔,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 依约履行担保责任。9 .信息登记,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承包单位在省 级实名制平台上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10 .监管查处,各级住建部门利用省级实名制平
9、台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核查;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虚假担保的,予以行政处罚。11 .联合惩戒,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级住建部门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12 .附则,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关规定与本规 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14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 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 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同一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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