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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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为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 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 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 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相 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 商品房
2、预售资金归集、监管资金留存、监管资金拨付和使用, 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 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支付的具有购房款性质的定金、 首付款以及后续付款(含现金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 积金贷款)等全部房价款。第二章监管机构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 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中心支行)、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镇江银保监分局)监 督指导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委托第三方监管模式。 由市住建局确认的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第三方监管机构
3、(以下 简称“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三章预售资金归集第六条第三方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 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归集购房人的全 部房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醒 目位置公示第三方机构名称、选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 息。第七条 商品房在预售过程中,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的全部房价款交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直接支付 的房价款,由购房人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银 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住房 公积金中心放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 使用其他账户或者现金方式规避预售资金监管
4、。房地产开发 企业申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第三方机构根据商品房买 卖合同,核验购房人直接支付的房价款到账情况,满足条件 后办理合同备案。第四章 监管资金留存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留存一定额度的监管资金,用于保障商品房预售项目竣工交付和办理首次登记。第九条 留存的监管资金额度由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预 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第十条每套商品房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 超出应留存监管资金的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提取使 用。第五章 监管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十一条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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