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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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控制和预防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和安全事件(故),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和关 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 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过程 中,需要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 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
2、或相关责任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约谈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 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食品 药品安全隐患,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 行为或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或相关责任人员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单位食品 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第四条(约谈原则)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 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约谈情形)食品药品生
3、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故)的;(二)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应督促其 整改的;(三)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 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四)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 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五)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 响较大的;(六)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属地管理)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
4、监管部门)根据监 管需要,可以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 产经营单位组织约谈:(一)发生较大(in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故)、重 大(H级)及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 较大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故);(二)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风险监测、舆情监测中发现问题且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 接约谈的;(四)上级部门指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五)其他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第七条(约谈对象)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员可包括 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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