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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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及其实施办法、XX省食品安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 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 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 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XX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 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 级和初级。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
2、品安全管理 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 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五条 符合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 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 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 用档案。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 扣分情况记入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 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一)没有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3、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建康检查或者没有对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 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或健康档案的,扣1分;(四)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的,扣2分;(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 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不落实的,扣2分;(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评价的(包括 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 意见等),扣2分;(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 扣2分;(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 分;(九)对食品
4、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扩大或情况恶化的,扣2分;(十)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 处罚:(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 管理员的;(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抽查中考核 达不到要求的;(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本办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
5、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原XX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X食 药监法(2011) 129号)同时废止。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 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通过全省统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第六条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食品安全 管理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题库,制定每年继续教育 内容实施实施方案,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和 履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 全管理员具体考核工作。第七条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XX省食 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
6、试网”,提供政策宣传、培训指引和考 试等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第八条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 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 监管信息化系统。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 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 营单位全职员工,工作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生产单位:1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
7、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 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 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中级以上 食品安全管理员。2 .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 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二)食品经营单位:1 .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 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 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 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 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2 .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 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 以上级
8、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 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食品安 全管理员;4 .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 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 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 证机关报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 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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