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专业复习相关资料《物权法》物权概念区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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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与有价证券 工、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的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 稀缺性的物质对象。2、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007专)依物能否够移动或移动后是否会损害其经济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 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划分动产与不动 产的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交付即可,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须经 登记。设立他物权的类型不同。如用益物权原那么上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而质押权、留置权只能 适用于动产。是否适用相邻关系不同。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可以发生相邻关系。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
2、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旦发生不动产所 在地的专属管辖。(2)种类物与特定物依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为标准将物区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 指具有独特特征或者由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 物,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与特定的区分意义在于:物权的客体为特定之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根据债权的标的物的性质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以种类物或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标的物因意外毁损灭失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特定物在 为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如果义务人有过失的应承当损害 赔偿责任;种类物在未交
3、付之前灭失的,不免除义务人交付同等种类物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不能约定种类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3)主物与从物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其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 物使用起辅助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组成局部。相邻关系(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给予整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以行使 必要的便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 人的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二者的相同之处有:(1)权利的客体主要表达为使用丕动产而表达的利益;(2)权利内 容方面有重合之处,都表达为提供一定的便
4、利;(3)法律救济途径相似。二者的区别表达在:(1)权利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 型,只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2)发生根据不同。地役权根据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3)调整范围和方法不同。地役权的主体可以是相邻的,也可以不相邻,相邻关系的主体 须是相邻的;地役权注重当事人自治性,相邻关系注重习惯的运用。(4)调整的限度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适用给予的最低限 度的便利,而地役权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权之外的自治空间,调节利用的限度更大。(5)有无对价不同。相邻关系是无偿的,地役权的设立一般为有偿。(
5、6)存续期间上不同。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有期限;相邻关系具有永久 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7)制度价值不同。相邻关系的价值取向在于社会利益,地役权的价值取向在于提高个别 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的效益。第十七章共有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 承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其特征有:(1) 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当义务。(2) 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未约定的均享有管理的权利。(3) 按份共有人有物权请求权。(4)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5) 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6) 处分共
6、有的财产或者重大修缮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而对某项财产 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其特征:(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壬笠地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2)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那么为无权处分。(3)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除非有重大理由。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区别(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共同关系(家庭关系、夫 妻关系)为前提;而按份共有不要求有此种共同关系;(2)权利享有和义务承当上的不同。在共有人内部,按
7、份共有人按照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 利,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在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对第三人 承当连带责任,但如果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按份共有人只按 照份额承当责任。(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对按份共有,除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而对于共 同共有,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4)共有物的处分不同。除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份额;而共同共有人 不享有此权利,否那么构成无权处分;(5)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等改良行为,应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 上按份共有人同意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十八章用益
8、物权工、用益物权(2001综)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享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征有: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含不动产与动产;用益物权的主要权能是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 权。2、准物权准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土地以外的其他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 用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1)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时期内排他性持续使 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9、(2)矿业权(2012年推免试题)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享有合法探矿资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并 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取得所开采的矿 产品及其伴生矿的权利。其特征:采矿权须经法定方式取得,包括依申请取得,以招标拍卖 方式取得和以转让的方式取得;采矿权人享有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转 让采矿权的权利。(3)取水权取水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开采、利用地下水和地上水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4)渔业权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捕捞水
10、生动植物的权利,包 括养殖权和捕捞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推免试题: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即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 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 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而四荒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
11、体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在国 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取得;出让是有偿取得,划拨为无偿或低偿取得。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5、宅基地使用权(2008综)宅基地使用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 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特征有:主体特定性,原那么上限于农村居民;客体特定性,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内容特定性,仅限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初始取得的无偿性;无期限限制。6、地役权(2004专)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合
12、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 权利。其特征有:附属性。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与需役地不可别离;不 可分性。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被分割为各个局部或仅以一局部单独存 在。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九章担保物权工、担保物权(2007综) 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形时,而就担保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口的,是 一种他物权和定限物权。其特征有:附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及消灭,均附属于主 债权;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
13、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权利; 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或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 替物。2、流质契约(2007专)留质契约又称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是指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或担保物权实现以前约 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的合同。流质契约因不 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故为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所禁止。流质契约无效,并非 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仍然有 效。3、抵押权(2003综:试述抵押权的特性)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丕转也占直而提供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
14、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 押权的特征有:(1)抵押权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4)抵押权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4、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于一定时期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 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时限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 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额抵押权在债权确定的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债务 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撤销时确定。5、浮动抵
15、押权(2008专)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成品、半成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 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定浮动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 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浮动抵押财产确实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 撤销;(3)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4)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6、质押权(2004综)质
16、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动产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其特征有:(1)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2)质权的标的为动产和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留置的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7、抵押与质押的异同(1996专)同:都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属性(附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异: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而质押权的标的可以是动产或财产权利, 但不能是不动产。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通过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故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作为公示方法; 而质权转移标的物
17、的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权利的内容不同。动产质权和一些权利质权不但具有使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还具有留置 的效力;而抵押权无留置的效力。8、权利质权(2009综;2001专)权利质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设定的质权。可以出质的权利应具备如下条件:(1)须为财产权,如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人身权 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2)须有让与性。(3)须适于出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适于 出质的权利有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可以转让的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9、留置权(2010综)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
18、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 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特征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与原始 债权具有牵连性,即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商事留置除外;留置 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即留置的效力和变价与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十章占有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区分的意义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占有人依法享有的占有某物的权利(或占有 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有权占有是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二者的区分意 义在于:(1)有权占有除受占有制度保护外,还受到其他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以及 合同法规定的保护,而无权占有只能根据其
19、占有的事实状态受占有制度的保护。(2)在有权占有的场合,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不返还占有物(如留置权); 而在无权占有的场合,不得对抗本权的返还请求权。(3)作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须以是有权占有。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的意义(工994专)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而对无权占有进行的分类。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 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二者的区分意义在于,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程度更高,表现在:(1)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不同;只有善意占有才能主张善意取得,而恶意占有无权主张;(2)因使用而损坏占有物是否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占
20、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占有物 受到损害的,恶意占害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服损害赔偿责任。(3)能否主张必要费用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 因维护占有物所指出的必要费用。(4)是否承当补充赔偿贡任不同。占有的不动产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 有人仅需将现存的价值或代位物(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 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承当补充赔偿的责任。3、占有的效力(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即法律推定占有人的的占有具有真实权利的基础,也即是说,法律推 定其适法由此占有。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
21、;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 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如借用人);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 但有时对其产生不利益时,也可以援用(如税收);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 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如不得利用此推定进行所有权的登记。(2)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而做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 无瑕疵的占有,即自主、善意、和平、公开占有。占有的状态既然为推定,当然可以用反证 加以推翻。至于举证责任,那么由意图推翻无瑕疵占有之人承当。(3)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认为有使用的权利
22、,但假设因使用 造成占有物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费用归还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 所指出的必要费用;返还占有物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占有的不动产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仅需将现存 的价值或代位物(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 乱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承当补充赔偿的责任。4、占有保护请求权(2009专)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 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下分述之:(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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