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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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 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检查 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在我区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 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 家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在自治区落 实的具体细化。国家局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 门对药品研制、生
2、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 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 为。第五条 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 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 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三)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 的,应当开展GMP符合性检查;(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已报告停产 6个月以上,需恢复生产的,应当开展GMP符合性检查;(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被暂停生产 或责令停产6个月以上,需恢复生产的,应当开展GMP符合 性检查;(六)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结合企业遵守 药品管
3、理法律法规,以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以往检查情况,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药品GMP符合 性检查;(七)实施备案类的变更,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 法规,以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以往检查情况,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A)其他认为需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的。第三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 GS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一)首次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 业,应当开展GSP符合性检查。(二)变更仓库地址或增减仓库面积的,应当开展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三)药品经营企业已报告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需恢 复经营的,应当开展GSP符合
4、性检查。(四)药品经营企业被暂停经营或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 需恢复经营的,应当开展GSP符合性检查。(五)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结合企业遵守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以往检查情况,根 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药品GSP符合性 检查。(六)增加经营范围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 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以往检查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七)其他认为需开展GS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检查,药品零售 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 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
5、0%比例抽查,但不 得少于6家。门店所在地(市)、县(区)药品监管部门应 当配合区局组织开展检查。第三十五条检查机构在实施检查前要根据检查任务 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并组织实 施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 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药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制 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根据放管服,适当缩短时限)。必要时,检查员可以参与检查方 案的制定。第三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后,检查机构对整改 情况进行确认,必要时,检查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 核实。第三十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需要进行 事后现场检查的,检查机
6、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检查任务,及 时向区局相关部门反馈检查结果。第六章常规检查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管处依据风险管理原则,每年4月 1日前完成全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以及互联网药品第三方平台的 年度常规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内容。监督检查频次依据 监管相对人风险等级高低进行调整,但检查次数不得低于药 品生产经营相关法规要求的最低标准。风险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特性以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 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抽检情况;(三)药品上市许可
7、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 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探索性研究、投诉举报或者 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五)以往药品检查情况。第三十九条 常规检查包含以下内容:(一)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合规性;(二)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 整性;(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五)国家局药品专项整治内容;(六)其他认为需要开展常规检查的。第四十条 年度常规检查计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质 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开展符合性检查的应当制定检查方 案,检查对象由药品监管处根据监
8、管风险研究提出。第七章有因检查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管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开展有因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 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企业频繁变更关键人员登记事项的;(A)企业随意或频繁变更原辅料、工艺、设备的;(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开展有因检查的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 方案
9、应当针对具体的问题线索明确检查内容。第九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四十三条 检查机构应当结合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 查报告召开风险研判会,判定是否同意检查组意见、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是否需要发 放告诫信等。判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撰写综合报告, 并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区局相关部门;判定需对企业进行现 场复核检查的,结合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现场复核检查, 复核检查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判定无需进行现场复核检 查的,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报告后召开综合评定会。风险研判会、综合评定会议可以邀请区局相关部门和有 关领域专家参加。第四十四条 区局相关部门对综合报告进行审核, 按照相关
10、审批程序,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 处理意见反馈检查机构和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结论、综 合评XX论有疑问的,可以向检查机构提出进一步核实情况、 补充提供材料等意见。第四十五条所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机构应当对现 场检查报告、综合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 行整理、归档,一份转交由区局相关部门,一份检查机构保 存。第四十六条 许可检查、常规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较 严重的,检查组应当现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交由区局 相关部门。区局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发出告诫信,采 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处理措施。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局可以发出告诫信
11、。(一)基本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需要整改 的;(二)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三)其他应当发出告诫信的。告诫信应当载明存在的缺陷、问题和整改要求。第四十八条 区局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第四十九条区局相关部门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每半年 对全区药品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每年XX专家 形成全区药品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及时提示不同领域、不同 地区风险企业和风险环节。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 各地(市)、县(区)药品检查和区局注册 核查、医疗器械体系核查、化妆品检查、医疗机构制剂检查 验收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检查依据、判定标准、检查程序、 工作时限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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