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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大学省级人才保障房使用管理 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健全我校省级人 才保障房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保障 的意见(试行)(X政20XX) 80号),结合实际,特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省级人才保障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是指由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我校20XX年及以后引进并入 选XX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工程者提供的过渡性住 房。入住人才仅享有保障房的居住权,不享有保障房的收益 权、处分权、占有权。第三条直接引进人才保障房遵循服务人才、周转使用、 动态管理的原那么,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核、到期收回、 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柔
2、性引进人才保障房按照 “公寓式”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保障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入 住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城西校区管理服务综合办公室(以 下简称“城西校区综合办“)负责保障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工作(包括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室内设施设备维 护与保养及委托物业管理等)。第二章 入住资格及申请流程第五条入住资格(一)直接引进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西宁市暂无住房。2 .未享受学校发放的一次性10万元购房补助。3 .夫妻双方均为直接引进人才,且同时符合上述两条入 住条件的,夫妻双方仅限申请一套保障房。(二)柔性引进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每年赴XX
3、师范大学实地开展工作累计一般不少于3 个月或完成相当量的工作任务。2 .申请日期在申请人与XX师范大学签订的XX省“高 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书规定聘期之 内。第六条申请流程(一)个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XX师范大学省级人 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附件)。(二)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和 开展工作情况,审核同意后,提交人事处。(三)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通过申请人的入住资格 后,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那么,统筹分 配保障房。入住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供给 城西校区综合办。(四)签订入住协议(或入住承诺书)并办理入住手续。 城西校区综合办组
4、织与直接引进人才签订入住协议,与柔性 引进人才签署入住承诺书,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入住 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住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 房。第七条申请保障房须提交资料(一)XX师范大学省级人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二)XX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证书;(三)申请人及共同入住者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四)柔性引进人才由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入住报告,无 需提供上述资料。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入住期限直接引进人才须每年与学校签订入住协议,总入住时间 不得超过三年。一年期满,需继续入住的,应提前一个月向 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同意,报城西区管理服务综 合办公
5、室,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入住总时间未到达三年中途 退房的,不可再次申请入住。柔性引进人才首次入住时,须在前往城西校区综合办登记个人信息、入住时间、领取住房钥匙。入住期限按聘期执 行。第九条费用说明直接引进人才入住期间应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 费、采暖费、燃气费、电视 宽带费、停车费等费用。柔 性引进人才入住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燃气 费、电视 宽带费等费用由学校承当。第十条使用管理(一)直接引进人才要按照住房协议约定,合理使 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 用途,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 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柔性引进人才要按照入
6、住承诺书约定,保证 退房时房屋整洁、设施完好,房屋钥匙及时交还城西校区综 合办。(三)住房使用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 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 坏的,使用人要负责修缮并承当相关费用。(四)城西校区综合办建立住房管理台账,定期对房屋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第四章退出管理第十一条使用人有以下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退 住房:(一)经审核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入住资格的;(二)经省人才办取消“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人选资格的;(三)住房协议到期不再续住的;(四)柔性引进人才聘期结束不再续聘的;(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第十二条腾退程序(
7、一)提前告知。城西校区综合办提前1个月向直接引 进人才应告知腾退期限,向柔性引进人才告知入住截止日 期。(二)解除住房合同。直接引进人才与城西校区综合办 办理退房手续,终止住房协议。(三)腾退房屋。直接引进人才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水 电费等费用,费用结算至腾退住房当月。腾退的过渡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三条直接引进人才有违反以下情形的,学校可以 单方终止履行住房协议,收回使用的保障房,使用人拒 不腾退的,依照法律规定解决:(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费用的;(三)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平安的;(五)使用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住房开展违法 违纪活动的;(六)利用住房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住房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A)其他不适合继续使用住房的情形。第十四条人事处、城西校区综合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住 房居住情况进行检查,使用人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 调整住房居住对象等行为的,由学校收回保障房,没收非法 所得收入,并永久取消其申请保障房的资格。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城西 校区综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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